金湖法院探索推行“履行担保”机制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5月13日A01
日期:05-13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伍晓伟 颜莹)对于经济纠纷类案件,如何提高调解协议的履行率,压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近日,记者从金湖县法院了解到,该院探索推行“履行担保”机制,即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义务承担人提供担保人,使担保人与义务承担人形成协议履行的连带责任,以监督和保障协议的正常履行。
“推行‘履行担保’机制,是我院正在开展的压降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攻坚行动的一项重点抓手。”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徐俊告诉记者,金湖法院民事案件调撤率一直保持在60%以上,但实践中,部分义务承担人错误认为调解书有别于判决书的法律执行力,于是怠慢调解协议的履行,导致调解协议申请执行率居高不下。实行“履行担保”机制是破局之举,担保人自愿签署担保条约,等同于担保人与义务承担人之间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责任共担的“命运共同体”,一旦案件转入执行程序,法院可依法追加担保人为案件被执行人。
据了解,为有效提高民事裁判自动履行率,该院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义务承担人愿意以被保全账户金额履行义务的,则采取执行前置,由审判部门制作扣划裁定并组织实施。该院还实行“谁审理、谁负责”判后督促机制,由案件承办法官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沟通、上门回访等方式,跟踪督促义务承担人及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