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赵建荣 吴亦为
金风送爽时节,便是大闸蟹膏腴黄满的丰收季。橙红橘黄的秋色里,青瓷盘中盛着红艳肥美的蟹螯,配上一壶碧螺春,便是无数人心驰神往的江南韵味。
然而,在某次旅游专题推介会上,“洗澡蟹泛滥”“有名无实”等言语纷纷指向阳澄湖大闸蟹,网络上,阳澄湖大闸蟹名列第五的某品牌价值排行榜也被许多权威媒体引用,引起“阳澄湖大闸蟹”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人的起诉。
被告广州某咨询公司是某杂志社的主办方,其法定代表人郑某作为创始人之一,创办了某地理标志品牌文化节(简称“某文化节”)。
2023年8月,杂志社在某网络财经软件上发布了某文化节组委会、某杂志社联合发布大闸蟹评价品牌价值排行榜,排行榜选取了全国10个省份共25种大闸蟹进行品牌价值排名。其中阳澄湖大闸蟹的品牌价值位列相关国际地理标志第5名。
在某次旅游专题推介会上,郑某发言称“阳澄湖养殖面积不到1万亩,产量极低……阳澄湖洗澡蟹泛滥……已经有名无实……”,相关言论记录在了《郑某解读某大闸蟹品牌价值》一文,并由某杂志社对外发布。
排行榜发布后,相关数据被不少权威载体发布的文章引用。“阳澄湖大闸蟹”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和核准登记使用人认为,两被告对“阳澄湖大闸蟹”品牌进行了否定性评论,导致“阳澄湖大闸蟹”品牌社会评价的降低,贬损了公众对“阳澄湖大闸蟹”品牌的正确理解,侵犯了其名誉权,遂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删除排行榜及解读品牌价值文章,并在全国性媒体上赔礼道歉,并判令赔偿律师费、取证费等经济损失6万余元。
虎丘法院经审理查明,“阳澄湖大闸蟹”农业品牌数次入选官方发布精品培育名单,官方函件亦表明,2023年大闸蟹养殖面积达7万余亩,且附详细养殖户情况作为佐证,远超郑某发布会上所称的“不到1万亩”。
法院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阳澄湖大闸蟹”以其悠久的历史、卓越的品质声名远扬,品牌价值深入人心。咨询公司发布的排行榜社会影响力较大,但对阳澄湖大闸蟹的品牌价值排行情况与该品牌长期发展形成的实际影响力严重不符,数据来源、真实性及排名依据存疑。杂志社以与“某文化节组委会”联合发布的排行榜,极易引人误认为系官方组织发布。此外,郑某在推介会上发表阳澄湖大闸蟹相关言论,但所提及的养殖面积、产量、交易额等数据严重失真,“洗澡蟹”“100只阳澄湖大闸蟹有99只假货”“阳澄湖大闸蟹已经有名无实”更是对品牌进行了恶意评价。
两被告的行为损害了“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导致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权利人名誉权的侵犯。因案涉文章链接已无法打开,故法院判决两被告赔礼道歉,并综合考虑侵权情节、结果和主观过错,酌定两被告各承担2万元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生产生活和消费水平的进步,各类排行榜逐渐成为消费者了解产品质量、辅助决策的重要依据。然而,从大学排名争议,到商业测评博主“打假风波”,再到同质化榜单泛滥,榜单造假、刷量操纵等问题频发,失真的数据和排名不仅误导公众,更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对产品的评价,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若不恰当贬损产品质量,相关言论表述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在判断是否侵犯名誉权时,应当重点审查评价者是否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于普通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发表评价,若不存在明显恶意丑化、严重偏离公正理念的情况,一般不构成名誉权侵权;而若相关人员具有较高专业认知或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在评价时则负有更高注意义务。若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表误导性言论,导致公众对产品的评价降低,则可能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