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文身”非免责金牌!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5月08日A08
日期:05-08
本报通讯员 张青
近年来,有些未成年人以文身彰显个性,但他们在追求潇洒与不羁的同时,却忽视了文身可能会对他们学业、就业甚至日常生活带来不利影响。若未成年人自愿文身,刺青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文身纠纷案件,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2023年8月,14岁的王某在手机上刷到某刺青店的视频,出于好奇,王某与刺青店经营者胡某互加好友,并至刺青店文身。胡某未按规定查看王某的身份证件、未核实其实际年龄,擅自在王某左侧肩胸处进行文身,王某支付费用300元。王某监护人发现王某文身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此情况,并在就责任承担事宜与刺青店协商未果后诉至吴中区法院,要求刺青店返还文身费,并支付清洗文身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该案中,王某在文身时已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社会经验等不能清晰判断文身对其身体和人格利益造成的损害、潜在不利影响及其他不良后果。刺青店作为经营者,在不能判断顾客是否成年时,并未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证件以核实服务对象的真实年龄,未尽审慎审核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刺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刺青店返还王某文身费300元。同时,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王某的治疗情况,参考公立医院相应的治疗费用标准,确定由刺青店赔偿医疗费1万元,如王某后续实际治疗费超出该金额,可另行主张。此外,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文身存在损害身体健康,妨碍升学、就业等直接后果,且目前已对王某的学习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故确定胡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综上,法院判决刺青店共计支付王某1.43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实质上是在人体皮肤上刻字或绘制图案,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作,具有易感染、难复原、被标签化等特征。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第十条:“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发育、成长和康复需要,依法确定赔偿费用。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等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与已经产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成年人案件适当提高。”吴中法院考虑到受害人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身体发肤尚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若不及时进行治疗,则会影响未成年人今后的升学、就业,故酌情支持部分原告尚未产生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