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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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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婚姻,却开出两份离婚证明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5月08日A08

日期: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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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法治时空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居晨

“我婚期都已经定好了,办不了结婚证可怎么办?请你们帮帮我!”近日,李女士焦急万分地来到溧阳市检察院寻求帮助。原来竟是李女士因在法院调解离婚后又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重复离婚”导致其无法办理结婚登记。

2011年11月,李女士与其前夫因夫妻感情破裂至溧阳市法院诉讼离婚,经调解,法院向双方出具了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2012年3月,其前夫想要再婚,认为必须出具离婚证才能办理。与李女士商议后,二人均以为诉讼离婚后仍需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于是又去溧阳市民政局重新申请了离婚登记。2024年下半年,李女士觅得良人决定再婚,可当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无法办理。时隔十二载,婚姻信息“上了网”,却让李女士犯了难。系统显示李女士与其前夫有两次离婚信息,一次为2011年11月溧阳市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一次为2012年3月溧阳市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均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属于“重复离婚”,因此无法再次办理结婚登记。

2025年3月,李女士向溧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经初步核实,发现其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法予以受理。经进一步调查发现,2018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民政部签署了《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省民政部门和法院也为实现诉讼离婚与登记离婚信息的整合搭建了信息互通平台。但该平台系统目前互通信息并不完整,民政部门仍无法接收到法院具体的判决调解结果,导致难以掌握当事人的最新婚姻状况。

为帮助李女士尽快办理结婚登记,同时填补法院和民政部门信息共享存在的漏洞,2025年4月2日,溧阳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融合履职,会同溧阳市民政局、溧阳市法院召开工作会议。经会商认为,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已经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民政部门无需再进行离婚登记。于是,溧阳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撤销李女士2012年的离婚登记信息,并加强离婚登记和司法判决、调解离婚之间法律关系的宣传和必要的窗口提示。民事检察部门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确认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等案件中的程序共性问题一并向法院制发审违、改进工作方法检察建议。

4月17日,溧阳市法院已发出审管提醒,纠正了程序问题,并在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笔录和庭审笔录中对当事人进行书面提醒。4月18日,溧阳市民政局已将李女士的离婚登记予以撤销,并在自愿离婚询问笔录中添加了是否经历离婚诉讼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