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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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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头“越界”侵犯了隐私?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5月06日A08

日期: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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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在自家外墙安装监控设备,但邻居却认为侵犯自己隐私,是不是侵权了?近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安装监控设备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件。

王某和赵某是某小区楼上下邻居,赵某住楼上,王某住楼下。因王某家有一露台,出于安全考虑,王某在露台安装了一个球形摄像头。王某本以为这是属于自己的权利,但因摄像头能拍摄到邻居赵某房屋内部部分区域,赵某对此十分不满,认为王某安装的摄像头侵犯了自己和家人的隐私权,便向王某反映,要求其拆除摄像头。但王某认为自己并没有侵犯他人隐私的意图,且摄像头安装在自家区域内,因此不同意赵某的要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赵某诉至江都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拆除监控摄像设备。

赵某认为,王某安装的球形摄像头可以直接看到自己家的客厅及房间部分区域。王某则表示,其是为了安全才将摄像头安装在自家的区域,看不到赵某家,也不会看赵某家。

法官接手案件后,多次实地查勘现场情况,参考王某提供的摄像头拍摄视频,发现该摄像头确实能覆盖赵某家的部分活动区域,考虑到摄像头安装位置及该摄像头具有录音录像功能,客观上会对赵某家的生活和隐私造成一定影响,因此认为赵某要求王某拆除监控摄像头的诉求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

江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王某系上下楼邻居,双方理应和睦相处,本着友好协商、团结互助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平时的生产生活中既要考虑到自己的生活便利,也不能影响相邻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及隐私权,不得对相邻方造成不利影响。故依法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安装在露台的摄像头。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王某也主动拆除了监控摄像头。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安装摄像头虽是个人权利,但若监控范围涉及他人私密空间,则构成侵权。

摄像头是一直“睁开”的眼睛,一旦“越界”,就会变成侵犯他人权益的工具。2025年4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在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第三十三条规定,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