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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车”带货 “坑位费”能退吗?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4月29日A08

日期: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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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扩大知名度、打开产品销路,不少企业采用直播带货的方式推销商品并提升业绩。但“直播带货”通常采取“前置费(坑位费)+佣金(抽成)”的收费模式,让企业销售风险增加、利润压缩,可能导致亏损。近日,太仓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产品生产企业起诉提供直播服务的公司退还前置费的案件。

2024年8月,某生物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某传媒公司为某生物公司提供在互联网平台直播带货服务,推广某生物公司的一款固体饮料,合作主播为张某。某传媒公司承诺截至2024年12月销售目标达到40万元,佣金为20%,某生物公司还需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支付某传媒公司前置费10万余元。2024年9月,某生物公司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前置费,但截至2024年11月,某传媒公司仅完成2000余元销售额。后双方又签订《直播合作解除协议及退款协议》,约定某传媒公司根据其实际完成的销售额,按比例退还某生物公司前置费10万余元。但某传媒公司签订该退款协议后,未履行退款义务,且某生物公司催要退款时,该传媒公司经营地已人去楼空。某生物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传媒公司按比例退还前置费10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直播合作解除协议及退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被告已于2024年11月5日书面确认被告某传媒公司应退还原告某生物公司前置费金额,且协议已明确被告传媒公司应退还前置费的时间及违约金标准,故对原告生物公司主张被告传媒公司退还前置费10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传媒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根据原告所举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法官说法

“直播带货”虽然能通过主播粉丝效应及实时接触商品等方式扩大品牌影响力并带来可观收益,但该模式下存在的前置费(坑位费)等收费方式,会增加企业在销售领域的投入风险,特别是存在某些主播通过注册小微公司与产品企业签订直播合同,从而规避自身风险及逃避税务等情况,导致企业投入费用可能血本无归。因此,企业在选择直播带货销售方式时,应当谨慎考察主播带货能力及相关公司的服务水平,完善服务合同约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