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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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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的解决路径分析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4月29日A07

日期: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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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其中跨省涉企违规办案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需要切实推动解决。笔者认为,有效解决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应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协作配合,多措并举,以寻求一条“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最优路径。

一、强化高质量法治供给,完善司法救济保护制度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并就“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作出战略部署。执法司法中个别趋利性行为,与我国刑事立法不健全特别是地域管辖过于宽泛密切相关,这会让滥用法定管辖权的行为有空可钻。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但未赋予当事人、辩护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从而导致司法救济受阻。此外,笔者建议,还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和落实司法公开、全程监督和司法责任制,才能让违规者不敢轻易触碰法纪底线,推动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落实平等保护要求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民营企业发展的根本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第五条规定:“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实践中,预防和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各执法办案单位必须要牢牢树立全国市场一盘棋观念,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摒弃部门利益。同时,建议还要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多种途径,不断推动实现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三、规范刑事强制措施,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目前,我国关于民营企业涉刑方面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缺乏专门性规定。实践中,对于民营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特别是跨省刑事案件办理中,公安机关大量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严厉性强制措施,这会导致民营企业家人身自由受限和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同时,公安机关在对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时,往往会存在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等不当行为,这会导致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遭受侵害。笔者认为,解决前述问题,需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严格审查立案管辖和强制措施审批,始终做到遵循法定管辖和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二是对于违规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要依规依法严肃问责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四、发挥监督职能,确保司法公正

只有坚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才能筑牢司法公正的坚实防线。就内部监督而言,当事人可以借助12389公安机关举报投诉平台或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申诉举报,并由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或者警务督察部门进行处理。就外部监督而言,当事人可以借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并通过12309检察服务平台等多种途径,反映公安机关违法立案、插手经济纠纷、跨区域抓捕、违法“查扣冻”等突出问题,并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纠正和推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