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1-06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探析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4月22日A07

日期:04-22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司治理过程中,决议是公司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其中主要包括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决议事项的作出对于公司整体运行及相关者利益均有重要影响。其中,公司股东会决议承载着公司和股东的共同意志,其决议事项对公司及股东产生对内对外双重影响。随着公司实务的发展,利用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侵害股东、公司利益之现象频繁出现,控股股东滥用多数决原则侵害小股东利益近乎成为公司决议公认之弊端。公司法规定了对于决议无效、可撤销以及不成立的情况情形,同时,公司法亦强调公司自治,对公司决议原则上不进行司法干预,但是当公司决议存在瑕疵,股东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必须对于公司决议进行司法审查。对于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存在如下典型情形:

第一种情形:认缴制下,公司大股东作出决议事项决定将认缴期提前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延长认缴期限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认定。

这种情况下主要是区分将认缴期提前还是推后的情形,虽然作出认缴期提前的决议可能会对小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但是大股东有无滥用多数决侵害小股东利益,应首先考量公司有无实际的资本需求,如果存在相应的资本需求,决议也并非会直接影响到小股东的期限利益,而在认缴期推迟的认定上可能是存在股东滥用认缴期限的问题,故意拖延认缴期,产生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认缴期通过股东会决议提前到期或延迟期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认定无效。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属于公司的意思自治范畴,并无法律规定需以债权人同意作为生效要件。对于关于债权人起诉股东的利益上,存在债权人诉讼的相关原则即所谓是否“入库”原则的认定,延长出资期限在对外层面可能会带来公司不能清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已经明确了债权人的救济途径即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需要注意加速到期后是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还是先起诉债权人个别清偿,笔者认为,如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加速到期的方式主张其自身权利,所以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不属于同一层面的法律问题,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与债权人期待权利之间是否一定存在冲突并不能一概而论。

正因为出资期限是属于公司章程可变更的一个事项,关于债权人保护方面,如果延长出资期限不会改变公司的清偿能力,不会侵害债权人利益,也不应当直接对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作出否定评价。股东决议将出资期限提前,人民法院则会审查必要性以及合理性,即是否存在滥用权利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第二种情形: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对其他同样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所作的除名决议效力认定。

有观点认为,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司守约股东权益,惩罚违约股东,若允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股东表决除名其他股东,将违背公平原则,也容易造成大股东权利滥用,最终导致除名表决权制度被架空。因此除名决议应当由合法有效的股东会作出。全体股东均抽逃全部出资,股东会合法性已经存疑,表决权基础已经丧失,其作出的除名决议应当无效。有观点认为,从利害关系人的角度分析,同样抽逃出资的股东对于其他抽逃出资的股东所做的表决权应当被排除,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对其他抽逃出资的股东所作的除名决议是无效的。

笔者认为,抽逃出资实际上是导致公司本身的不稳定性,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需要通过法定程序除名才会丧失表决权,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的股东仍有表决权。股东除名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未出资,二是催告,三是决议。实践中,应当首先判断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已经经过了公司对其的催告或者起诉。在没有履行相应程序的情况下,仍然应当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若经过公司催告的股东仍然没有返还出资,自然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除名其股东资格。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对同样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行使除名可能存在滥用表决权,权利不得滥用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违反法律原则的行为是无效的,基于此,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可认定为无效。

股东会决议共同探讨关乎企业治理根基、牵动股东权益核心利益,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决议承载公司战略决策、利益分配甚至公司命运的转折,合法有效的决议,是公司稳定前行的基石,效力存疑的决议,可能影响股东之间的矛盾甚至公司的稳定。司法实践中,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已经能够作出相关评价,但是在股东之间矛盾的增加、公司相关利益分配以及涉及到债权人利益情形下,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仍然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判断,同时,涉公司的连环诉讼情况增加,对于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作出评价后会产生一系列诉讼的情况多有发生,对于矛盾化解以及定分止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