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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能否向逾期持卡人收取超过1年期LPR四倍的息费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4月22日A07

日期: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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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作为一种主流支付方式,持卡人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支付便利。同时,若持卡人在账单到期日未按约还款,将会承担向发卡银行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息费的义务。这些息费按照逾期本金计算,可能会远高于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那么,对于超过1年期LPR四倍的息费部分,发卡银行是否有权向逾期的持卡人收取?或者说,该逾期持卡人是否有权要求发卡银行退还超过1年期LPR四倍的部分息费呢?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当信用卡持卡人逾期后,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透支利息、循环利息、违约金、费用的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24%。其理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若干规定》)明确提出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LPR四倍的,但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排除了对金融机构贷款纠纷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涉信用卡逾期的民事案件中,根据上述规定,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主张息费的上限标准为年利率24%。在此上限标准以内,即便发卡银行所收取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超过了1年期LPR的四倍,也并不违法。持卡人无权要求银行退还已收取的超过1年期LPR四倍的那一部分款项。

而另一种观点,则是从风险对价的原理和实质公平的现代法治角度出发。该观点认为,当持卡人逾期后,银行有权收取息费的标准不得超过1年期LPR的四倍。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其理由是:

高风险意味着高利率。由于风险来源的客观差异,民间借贷的债权人面临的风险高,金融借贷的债权人面临的风险低,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高于金融借贷的利率标准在经济学上具有合理性。LPR是市场上一个比较合理的资金定价标准。《民间借贷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息费上限不得超过1年期LPR的四倍,那么将金融借贷息费的标准也置于这个标准之下,是合理的。

金融机构获取放贷资金的成本低,而民间借贷资金的成本高。放贷资金成本低,则需要覆盖该成本的收益水平就低。反之,需要覆盖该成本的收益水平就高。在金融机构资金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如果还允许金融借贷的息费上限高于民间借贷的息费上限,则存在允许金融机构利用其强势地位和低成本优势向广大借款人收取过高溢价的嫌疑,有违中央一系列普惠金融政策的精神,也有失公平。

信用卡民事纠纷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是金融借贷关系。在这一类案件中,金融借贷的息费总额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上限。作为金融借贷案件的一个子项,银行向逾期持卡人收取的息费总额也应当如此。

借贷利率是资金融出的对价,它关乎金融服务于实体行业的功能定位,也关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实质公平的建设和努力。若金融借贷的息费上限高于1年期LPR的四倍,恐对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无益,对促进社会消费无益,甚至会反向激励金融机构在贷后阶段采取消极管理策略,以实现向债务人收取高额息费的目的,最终将损害社会公平。

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在信用卡逾期案件中,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透支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息费的标准,应当与民间借贷的息费标准相统一,即银行向逾期持卡人收取息费的标准不应当超过1年期LPR的四倍。同时,笔者建议,应适时修订上述司法解释和意见,将包括信用卡纠纷在内的金融借贷案件的息费上限标准,与民间借贷案件息费上限标准进行统一,消除因上述司法解释和意见带来的借贷息费上限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