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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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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4月18日A02

日期: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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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资讯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苏0106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葛婧怡与被执行人南京青华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简称青华公司)、夏娴人格权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的(2024)苏01民终92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认定:夏娴及青华公司分别在相应微信朋友圈、宣传展板中发布使用葛婧怡的姓名、建档号、准考证号、中考美术成绩等,且在葛婧怡父母明确表示不得再使用葛婧怡相关信息做广告等后,青华公司仍继续使用葛婧怡的相关信息,在“抖音”网络平台和“小红书”网络平台以及宣传海报、画册上使用葛婧怡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照片,构成对葛婧怡姓名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的侵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判决内容为:一、夏娴、青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葛婧怡姓名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的行为;二、青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抖音”和“小红书”网络平台以及《江苏法治报》上向葛婧怡发布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为葛婧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若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江苏法治报》将判决书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费用由青华公司负担;三、夏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向葛婧怡发布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为葛婧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若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江苏法治报》将判决书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费用由夏娴负担;四、驳回葛婧怡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青华公司、夏娴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中的道歉内容,本院依法予以公布。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