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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弱势群体” 社会参与之法律保障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4月18日A07

日期: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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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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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和人工智能AI等为代表的新兴技术革命,正在改变、升级经济社会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治理方式,数据成为数字时代的生产资料,一个以人的连接为核心的数字社会已经形成。然而在社会结构转型的过程中,由于数字不平等、算法歧视、企业趋利、制度政策等原因,形成“数字弱势群体”。

随着数字化生活已成为常态,信息接入、使用成为人与社会连接的主要通道时,“数字弱势群体”缺乏必要的数字素养,难以通过自身努力接入社会,而现有制度也未及时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从而造成数字排斥,难以分享数字红利。现有的“数字弱势群体”社会参与的法律保障存在以下三大问题:一是数字技术向善理念的缺失;二是现有的制度保障不足以充分实现“数字弱势群体”社会参与的权利;三是存在数字不平等和数字化歧视排斥“数字弱势群体”参与社会的风险。因此当“数字弱势群体”求助法律途径时,则面临没有具体的法律制度适用,并且存在因数字化排斥或者自身数字素养能力欠缺而无法充分参与社会的困境。

因此,笔者认为,要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出发,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为核心,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权保障理念作为“数字弱势群体”社会参与的法律保障提供正当性基础,并结合宪法所赋予的人人平等原则,阐述“数字弱势群体”社会参与的法律保障应当由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出发:第一,理念层面。贯彻数字社会发展以人为本,确立“数字人权”理念,平衡多方主体利益;第二,制度层面。更新“数字弱势群体”社会参与的法律保护体系,确立国家的尊重义务以保障人性尊严和人格发展,确立具有公权力性质的私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保护义务;第三,运行机制层面。构建数字不平等治理的多元责任路径,确立算法公平标准,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负责、个人参与的治理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