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1-07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有效性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4月18日A07

日期:04-18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黄墨子

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因债务人死亡,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继承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由于债务人生前债务过多致遗产不足以偿还或因其他原因,债务人的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当然地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即“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笔者认为,认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有效,应采用“实际控制说”,即通过实质控制关系而非形式权利归属来认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真意。

司法实践中,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有效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民法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且法律并未禁止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如果该继承人已放弃继承权,再苛求其管理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实属有违民法之义。在无履行法定义务之需的前提下,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故而法院应认定放弃继承有效。也有观点认为,继承人当然地负有遗产管理的义务,即管理被继承人遗产系继承人的法定义务。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法定义务应由法律明确规定,管理被继承人遗产不是继承人的法定义务,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遗产,但放弃继承遗产是否有效应以实质主义来作为衡量标准。

首先,继承人的身份只是继承遗产的资格,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如果控制管理着遗产,则其他人很难介入处置该财产。具体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中,从表面上来看,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是放弃继承债务人的遗产,看似符合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但事实上,继承人往往既可能掌握着被继承人的身份材料,对于银行账户甚至股权等形式的财产可以进行管理,也可能占有使用被继承人的房产或车辆。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但其实际占有控制或管理遗产,甚至收取被继承人遗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推定其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非放弃,而是继续享有该财产带来的利益。因此,认定实际控制遗产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并在遗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完全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其次,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及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具有阶段性特征,在遗产处理前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若仅以单方书面声明或诉讼中的表态认定放弃效力,可能产生双重风险:一方面,继承人嗣后反悔,那么势必显著提高债权人的诉讼成本及遗产处理阶段的不确定性,导致债权难以实现;另一方面,若直接将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认定为有效,则可能会诱发“名弃实继”的规避行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第三,从遗产清偿角度出发,需要实际管理者即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协助清偿债务。继承人实际控制着被继承人的遗产,较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更全面掌握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由其作为遗产管理人可以更便于遗产的处置。以夫妻共同房产为例,一方死亡,其配偶作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同住一处房产中,该房产亦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类不可分物需通过折价补偿或变价分割实现价值转化,继承人在此过程中对共有物管理权的行使直接影响债务清偿的效率与效果。

因此,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能单从表面认定有效与否,应当以是否实际控制遗产而非单一以是否作出书面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为认定依据。对于实际控制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人甚至有潜在控制管理可能的继承人,即使以法定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也应认定为无效。这样既有效缓解债权人权益落空的风险,又能够维护遗产处理秩序的稳定性。

在现行限定继承制度框架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平衡好债权人的财产权益与继承人的继承自由之间的冲突,才能更好地实现继承法秩序中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的价值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