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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调解烦心事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4月18日A06

日期: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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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审判纵横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陈光 本报记者 王晓红

近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以“线上+线下”模式,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专程向法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生动诠释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力量。

2021年,孙某与倪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倪某将其父亲名下房屋出售给孙某,并收取孙某定金10万元。后因倪某迟迟未按约交付房屋,孙某遂将倪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法院通过电话、邮寄、现场送达等多种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倪某,后采取公告送达并依法缺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倪某作为受托方而并非合同相对方,判决驳回孙某的诉求。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再次面临送达困境。

在电话、邮寄等方式未能有效送达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选择现场送达,但依旧未能找到倪某或其家人,只能再次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二审按期开庭,倪某未到庭,案件审理一时陷入了僵局。

有效送达是法律程序合规的核心环节,既保障实体公正、也维护程序正义。为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推进矛盾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二审合议庭研究后认为,只有找到倪某本人才能核实相关情况。二审法官再次前往倪某居住地进行现场走访。

后经多方打听,得知倪某已出国务工多年,倪某家人也在外务工多年未归。为找到倪某以查清事实真相,二审法官依职权到有关部门查询了倪某相关信息,后在多部门的协助配合下,最终辗转联系到了倪某本人。

“你好,你是倪某本人吗?”“是的。”“你人现在什么地方?”“新加坡。”“你拍个身份证照片发来,我核实一下。我们共享一下实时位置。”二审法官通过微信联系上倪某,并确认了倪某的身份。考虑到倪某在国外务工,如回国参与庭审,往返费时费力费钱,为高效化解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二审法官引导倪某登录“易审APP”,通过“线上+线下”模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和诉讼风险。

“房子是我爸的,开始卖房子是他同意的,我只是代他签字,他现在不同意了,我也没有办法,要么你们去找我爸吧!”“我10万元转给了你,合同也是你签的,我不找你我找谁!”

双方互不相让,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倪某最终同意分期返还定金并支付一些违约金,孙某亦变更了定金双倍返还的诉求。双方当事人就还款金额和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效力予以确认,避免双方后续发生争议。

“本以为这10万元定金要不回来了,没想到法院还能跨国找到人,更没有想到通过视频调解就解决了困扰我三四年的烦心事!”孙某在赠送锦旗时感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