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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新”而行 以“质”致远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4月18日A04

日期: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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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报创刊40周年·携手同行       上一篇    下一篇

连云港经开区法院走进东海水晶城商户调研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连云港经开区法院立案庭走进商户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2025年4月11日,连云港经开区法院走访东海水晶城,就水晶珠宝饰品、穿戴甲知识产权保护开展调研。

2023年4月25日,连云港经开区法院院长吴玲开庭审理一起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

花团春光晓,山海黛色青。四月的连云港,春意盎然,处处绽放诗意的画卷。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连云港经开区法院迎来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三周年。

这三年,“融梗”“洗稿”“搬运”“盗摄”“AI侵权”等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新词频出。连云港经开区法院积极适应知识产权审判新的形势任务,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严格公正保护的理念,围绕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民生权益保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以司法之力激发创新活力,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的法治动能。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鼓励创新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法治沃土,一定要使‘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让每一份智慧结晶都能在公平竞争中焕发蓬勃生机。”连云港经开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玲表示。

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三门青蟹,壳薄膏黄,一蟹上桌百味淡。”三门青蟹商标及品牌在全国范围内知名度高,曾获评全国首个海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称号。2022年,某商家擅自在网店商品链接中使用“青蟹三门”等字样,暗示产品原产地为浙江三门县,却未实际采购正宗的“三门青蟹”。

连云港经开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认真审查分析证据,认定该行为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品质产生混淆,损害“三门青蟹”商标声誉,判令商家停止侵权并赔偿2万元。“青蟹养殖是我们三门的特色产业,感谢法院公正审理,保护了‘三门青蟹’的金字招牌。”浙江三门县青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委托其代理律师陈某向连云港经开区法院表示感谢。

芦荟胶具有保湿、修复、舒缓等功能,韩国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明星产品芦荟胶系列畅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连云港经开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侵犯该产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认定国内某公司生产的产品擅自使用与该外国企业的芦荟胶装潢近似的商业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综合涉案产品的知名度、影响力等因素,判决国内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生产销售该产品的药店赔偿1万元。

据悉,连云港经开区法院管辖东海、灌云、灌南三个县和开发区范围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不少案件当事人为外地的企业、个人,部分还涉及外国的知名企业。连云港经开区法院始终秉持依法平等、高效保护的理念,营造尊重创新、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三年来,审结涉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1516件,涉案金额9865万元,案件调撤率达85%,当庭履行率超70%,平均审理时间仅为36.27天,一审服判息诉率高达98.26%。

助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连云港文化底蕴深厚、地方产业颇具特色,东海水晶及穿戴甲、灌云情趣内衣、灌南汤沟酒、连云港医药等“城市IP”远近闻名。连云港经开区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以法治力量守护文化传承与地方特色产业创新。

“南国汤沟酒,开坛十里香。”灌南的汤沟酒业传承四百余年酿造工艺,其商标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23年,赵某未经许可,擅自委托他人制造印有“汤沟”商标标识的汤沟窖藏壹号、汤沟世藏等酒瓶盖及成套包装物12万余件,售出7840件,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之后,受害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连云港经开区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赔偿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老字号不仅是商业标识,也承载着历史记忆与文化认同,保护老字号,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价值。”该院立案庭庭长张春红说道。

灌云县是中国“情趣内衣之都”,聚集了超过千家主题服饰厂家,撑起了中国情趣内衣市场的半边天,产品远销国际市场。近年来,连云港经开区法院就审理了多起涉情趣内衣网店“盗图”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某服饰公司在情趣内衣网店经营中,盗用他人美术作品“猫女郎”,法院依法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1500元。在此类案件审理中,法院及时向网店经营者宣传,提高其知识产权原创意识和保护意识。

通过“示范诉讼+集中调解”,连云港经开区法院化解300余件涉及灌云服装、东海珠宝饰品商户商标及著作权侵权纠纷,审理了涉及假冒灌南汤沟酒的案件6件,司法护航让“地方名片”的金字招牌更加闪亮。

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龙凤牡丹上指尖。”东海县生产了全国70%的穿戴甲,让“方寸国潮”火爆海外。针对穿戴甲行业发展中暴露的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品牌建设等方面的不足,连云港经开区法院及时向东海县政府发送司法建议。为此,东海县政府建立健全涉穿戴甲知识产权服务“绿色通道”,及时推出特色品牌及专业人才培育、创新基地建设等多条措施,加速打造全球穿戴甲产业高地。

针对乡镇商超涉“舒肤佳”“飘柔”等洗漱用品商标侵权案件较多的情况,连云港经开区法院进村入户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还向广州宝洁公司等企业发送司法建议,助力企业构建“源头管控—渠道溯源—技术防伪”全流程保护体系,实现案件从高发到低发、“零发”。

三年来,连云港经开区法院坚持办案与治理相结合,持续深化“简案速裁、多元解纷、延伸服务”三位一体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体系建设,运用司法建议、新闻宣传、联合调解等方式积极构建知识产权保护“预防+打击+修复”全链条模式。

近年来,连云港经开区法院陆续与市知识产权局、市贸促会、各县司法局等单位探索建立信息共享、纠纷联调、宣传联动机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216件,共同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5场,打开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良好局面。

案例一: 艺术与公益的平衡——侵犯雕塑设计效果图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某环境建设公司中标某医药投资公司发包的医药主题公园、雕塑工程。某雕塑公司到项目现场考察后,创作了30余个医药主题的浮雕、雕塑小品设计效果图并提供给某环境建设公司。因雕塑公司报价高,某环境建设公司未与其合作,擅自将某雕塑公司的设计效果图交给第三方施工,雕塑安装在园区公共广场区域,供游客免费参观。某雕塑公司认为某环境建设公司及发包人某医药投资公司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拆除侵权雕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雕塑系为药港项目专题创作,内容与当地医药发展史紧密相关,作品具有专属使用价值。被控侵权雕塑已制作完成,安装在公共广场区域,供游客免费参观,雕塑与园区景观绿化形成一体,彰显药港的医药文化,几处大型雕塑已成为园区标志性建筑,若将其拆除将导致重复设计施工,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从降低社会成本、有效利用公共资源以及平衡双方利益角度出发,被控侵权雕塑不宜拆除,可以通过提高经济赔偿的方式来替代拆除责任。法院遂判决某环境建设公司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某雕塑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4万元。某医药投资公司系工程发包人,其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抗辩,无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仅对1万元合理维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及雕塑设计效果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法院秉承尊重法律、尊重权利、尊重历史文化的原则,在判决不停止侵权的同时,通过提高侵权赔偿金和赔礼道歉的方式对权利人进行救济,既充分考虑了对权利方的有效保护,也兼顾了文化传承,节约了社会资源。

案例二: 警惕美丽背后的陷阱——直播售假化妆品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至9月,吕某从他人处购买大量假冒“DIOR”“兰蔻”“欧莱雅”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在其租住的东海县某村一民房内,通过在某网购平台设立店铺以直播方式冒充正品销售。孙某、李某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受吕某雇佣,听从吕某安排在直播间作为主播推销商品。其间,销售金额共计78.46万元。吕某、孙某、李某违法所得分别为5万元、3.82万元、3.8万元。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孙某、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吕某、孙某、李某系共同犯罪,吕某作为雇主,是售假活动的组织、领导、指挥者,是主犯;孙某、李某听从吕某安排进行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吕某、孙某、李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直播电商领域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典型案例。直播售假隐蔽性强,通过直播间话术包装、伪造正品展示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突破传统线下售假的物理限制,侵权行为辐射范围更广。直播售假危害性大,假冒化妆品可能含有有害成分,直接威胁消费者健康,同时损害国际品牌的商誉与市场秩序。案件判决区分主从犯,并考虑认罪认罚等因素定罪量刑,对相关犯罪精准打击,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三: 守护童书的纯净世界——盗版童书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某公司未经人民教育出版社许可,在某网购平台上开设“小博士读书馆”店铺,销售《伊索寓言》《读读童谣和儿歌》《七色花》等人民教育出版社“快乐读书吧”系列书籍,书籍封面上均有“快乐读书吧”字样,且在封面右上方有被诉侵权商标及“人教快乐读书吧”字样。经当庭辨别比对,被诉侵权图书为电子扫描版印制,印制粗糙、色彩还原较差、油墨不均;纸质粗糙,与正版所用纸张不同。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图书封面中使用“快乐读书吧”“人教快乐读书吧”字样,使用的商品类别与人民教育出版社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同类产品,属于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容易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以及原告维权支出费用等,判决某公司赔偿人民教育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司法惩治盗版童书侵权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精准识别盗版图书“电子扫描印制、纸张低劣”等特征,明确“快乐读书吧”商标被侵权人在同类商品上的混淆性使用的事实。童书作为青少年精神成长的重要载体,其印刷安全、内容准确性直接关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裁判传递明确的导向:以“零容忍”态度打击侵害文化教育类知识产权的行为,守护青少年阅读安全和正版图书市场秩序,为书香社会建设注入法治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