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二审抗诉权的行使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4月17日A07
日期:04-17
近年来,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的对抗心理,加强了控辩双方的沟通对话,有利于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然而,实践中依然有部分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毁约”,双方达成的共识发生偏离,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行。
认罪认罚案件中,二审抗诉制度是必要的配套制度之一,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有利于及时对确有问题的裁判提出抗诉,是遏制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必不可少的保障。同时,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在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认定的罪名、量刑情节等问题充分协商一致后签署的,签署过程也有辩护人、值班律师见证,双方都有义务遵守,通过抗诉能够防止二审程序被频繁且无意义地启动,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威性,防止认罪认罚流于形式。
目前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基本逻辑是裁判确有错误,但是在上诉型抗诉案件中,难以界定“确有错误”的标准。对于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的行为,检察机关提出上诉的正当性基础一般来源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但是其规定也较为笼统。
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二审抗诉制度,一方面要充分履行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及时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另一方面要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在对滥用上诉权行为加以限制的同时着力保障有正当理由的上诉人的救济途径。一是要进一步细化认罪认罚案件提出抗诉的标准,尤其是针对认罪认罚后无理由上诉的被告人,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理由和依据需要进一步明确,更加着眼于认罪认罚反悔后对案件本身的影响,保证案件判决的实质公平,进一步促使抗诉机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适应,让抗诉权的行使更加顺畅、正当。二是要明确认罪认罚制度并未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上诉权与抗诉权依然是司法公正的两端,两者缺少其一都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应当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以审慎、谦抑的态度把握抗诉标准。要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全面、仔细审查,区分不同上诉事由,准确识别其上诉状载明的上诉理由是否有合理依据、实际是否有其他目的,综合评价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实际给予的从宽量刑幅度,依法决定是否提出抗诉。三是要充分开展释法说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尽到释法说理的义务,要让犯罪嫌疑人充分理解认罪认罚的含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其应当遵守的义务等,向被告人释明提出的量刑建议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考虑了哪些因素和量刑情节,就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协商,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提升认罪认罚程序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