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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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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中被害人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审查要点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4月17日A07

日期: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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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性侵患有精神障碍妇女案件中,该妇女有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是审查办案的关键问题之一,直接关系到案件中侵害人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强奸罪。司法部发布的《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中对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定义是:“女性被鉴定人对自身性不可侵犯权利的认识与维护能力”,分为有性自我防卫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和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评定包含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医学要件为存在某种精神障碍,法学要件为该精神障碍是否影响其对自身性不可侵犯权利的认识与维护及影响程度。当存在不同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时,在审查鉴定资质、方法、依据及检材的基础上,应当综合全案证据,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被侵害妇女案发时是否存在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该部分审查判断通常可结合被侵害妇女因患有精神障碍去医院就医的诊疗记录、其家人、朋友或者其他熟人关于其平常生活自理能力、患病情况、表达理解能力等日常表现的证言。还需重点审查多份鉴定意见中鉴定机构鉴定人对被侵害妇女开展面对面精神检查、头颅MRI、韦氏成人智力测验等辅助检查的情况,综合评判被侵害妇女在案发时是否存在因患有精神疾病而引起的智能损害、人格改变等障碍及精神障碍的程度。

被侵害妇女案发时是否因受自身疾病影响已丧失性自我防卫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包括:是否能够正确认识和实质性理解性行为、自身性权利;是否能够认识自身所遭受的性侵害及其影响甚至严重后果;是否因精神障碍而丧失了性防御能力等方面。通常可结合案发时、案发后的行为表现进行判断,比如,有的被侵害妇女在仅得到对方简单允诺财物或者其他言语哄骗后即接受侵害人对其实施亲密抚摸动作进而同意发生性关系,有的被侵害妇女在案发后陈述被侵害过程时不时发笑、如谈家常,并无通常女性被性侵后的挫伤感和羞耻心,说明其对发生性行为虽有一定认识,但尚不足以认识到其所遭受性侵害的严重后果,无法领会不当行为给其自身带来的负面伦理道德评价,对其自身性不可侵犯权利也缺乏实质理解,缺乏对其自身性不可侵犯权利的维护能力。

从多份鉴定意见依据的鉴定方法、检材及分析论证过程,具体评析鉴定结论的全面、客观、准确性。关于被害人性自我防卫能力的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并开展充分详细的精神检查再结合辅助检查,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后得出相应结论,而非仅根据被害人接受鉴定时的精神状态或其他任何单一信息得出。当多份鉴定意见之间时间间隔较长,还应结合被鉴定人疾病检查记录,确定前后病情有无明显恶化,确保较长时间间隔不会对鉴定结论产生影响。对于部分案件中被害人接受询问或者精神检查时陈述自己在被侵害过程中存在反抗行为的,不应仅凭其陈述即认为其具有反抗意识和反抗行为,还应对被害人为何反抗及侵害事件对其自身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深入了解,再结合案件材料和身体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论证,避免因错误采信片面武断的鉴定意见而对案件性质作出错误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