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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即知即改规范司法救助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4月17日A06

日期: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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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综合动态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刘青青)“司法救助金委托代管以后,你们要定期对发放情况进行跟进监督,确保司法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给救助申请人。”4月3日,泰州市委第一巡察组在对海陵区检察院党组开展提级交叉巡察期间,对该院司法救助金委托发放工作提出了建议。

为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权益,海陵检察院于2021年制定出台《国家司法救助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国家司法救助金委托代管工作机制。实施以来委托社区、民政部门等第三方对事实孤儿、精神障碍患者、困难妇女等8名救助对象、54万元司法救助金实行统一代管、发放。

巡察组认为,司法救助金发放事关特殊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保障,为此建议该院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改进监管方式,确保司法救助既做到专款专用又要实现准确无误。根据巡察建议,该院当即成立国家司法救助金监管小组,组织人员采用现场检查、上门走访、电话核实等方式,对所有委托代管的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情况进行跟进监督,重点排查有无发放不及时、改变发放周期或救助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等问题。

监管小组在跟进监督过程中发现,2023年海陵区检察院为困难妇女陈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3万元,由陈某居住地社区代管并每月发放人民币600元至其丈夫祝某银行账号内,后祝某因病去世,救助金不适宜再发放到祝某账户内。该院遂与社区重新商定发放方式,并针对陈某患有精神障碍、膝下无子女、生活无人照料的情况,与社区共同协调祝某的其他亲属照顾陈某。目前陈某的基本生活已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