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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订营销短信花费0.1元 起诉获赔800.1元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4月14日A02

日期: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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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陈坚 通讯员 吴菊)手机收到营销短信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王某按照短信的内容指示发送了退订短信,由此产生了0.1元的费用。王某将发送该短信的网络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费用合计2500元。近日,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并酌情支持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共计800.1元。

2024年3月14日16时51分,王某的手机收到一条题为“xx教育”的广告短信,短信最后注明“拒收请回复R”。王某回复“R”退订,由此产生短信资费0.1元。之后,王某在工信部网站上查询到,该短信码号系某网络科技公司使用。王某退订后,再未收到该码号端口发送的短信。

王某认为,该网络科技公司涉嫌非法收集、储存、使用其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侵犯了个人信息保护权,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生活,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网络科技公司书面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骚扰,同时承担其短信退订费0.1元,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文印费、通信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00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短信由被告使用的码号端口发出,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被告系该信息内容的提供者及个人信息处理者,其在未取得原告同意和请求的情况下发送案涉商业短信,已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但被告使用的码号仅向原告案涉手机号码发送短信一次,且发送时间并非在深夜等明显不合时宜的时间段,短信中未出现原告的姓名,内容上亦无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嫌,在原告发送退订短信后,该码号端口便未再向原告发送短信,因此,被告该行为的影响方式及频率尚不足以使原告产生精神上的痛苦。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短信退订费0.1元及合理支出8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目前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