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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法院适用经济补偿保障合法权益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4月11日A02

日期: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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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海法轩)在婚姻生活中,一方为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往往需要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如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这些付出在婚姻存续期间可能被忽视,但在离婚时,法律是否能够给予应有的认可和补偿呢?近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通过适用家务补偿制度,保障了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何某和冯某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2015年,一场意想不到的车祸将这原本平静的家庭生活撕开了一道裂缝。这次事故不仅给何某的身体带来了创伤,也给他们的婚姻带来了阴影。双方家庭因为交通事故费用问题,发生了争执,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后何某决定离家,这一走便是多年未归。

何某离家后,冯某独自承担起了抚养、照料两个孩子的重任,她的生活变得异常艰难。2020年,冯某曾试图通过村委会调解,向何某索要孩子的抚养费,但何某只支付了3000元,之后便再无音讯。

2024年,何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在法庭上表示,她同意离婚,但要求何某支付经济补偿。何某表示,愿意承担儿子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并同意支付女儿上大学的学业相关费用,每月500元直至女儿年满23周岁,但不同意支付冯某要求的经济补偿。何某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冯某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无权另行要求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关于婚生子抚养问题,何某自愿承担的抚养费于法无悖,法院予以照准。关于冯某主张的家务补偿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自2015年下半年分居至今,分居后婚生女、婚生子均随被告生活,被告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有权向原告请求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后,酌情确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4万元。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不仅适用于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家庭,也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家庭。这意味着,无论家庭的财产制度如何,只要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了较多的劳务,离婚时都有权请求家务补偿。法律的这一规定,有助于树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