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Web3.0时代网络暴力的行政规制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4月10日A07
日期:04-10
谢钧
Web3.0促进了互联网发展,也同时带来法治风险,使得网络暴力呈现出新样态。面对网络暴力新形态,刑事手段在干预上存在掣肘,民事手段在力度上又难以震慑,行政手段具有鲜明制度优势,但仍有较大优化空间。针对这些有待优化的方向,笔者尝试提出三条措施进行补足。
完善法律规范,以提供有力依据
总体来看,对网络暴力进行行政规制的法律数量少、规章数量多,但部门规章多以倡导性内容为主,难以提供具体的实践指导。《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网络暴力进行处罚的主要依据,但其对网络暴力的惩处和危害结果并不相称。面对网络暴力治理中行政法规范不完全、零散化、位阶低、处罚轻的问题,反网络暴力立法具有其现实需求。不能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碎片式回应层面,而应从领域立法角度出发,对网络暴力进行体系性治理,将行政手段作为前置性要件,实现法秩序的有机联动。
编制权责清单,以明确监管职责
反网络暴力的立法进程尚在探讨,更为迅捷的方式是编制权责清单厘清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避免推诿、不作为,防止各部门因权责分界不明而形成监管闭环,也可以降低造成执法冲突的风险。尽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能否一体推进、“一表两单”仍有讨论,但并不影响用清单制度来规制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各个行政部门。权力清单能有效划定权力界限,避免执法冲突,同时起到行政公开效果;责任清单可以防范懒政、怠政等行政不作为,激发行政机关执法的内生动力。
推进公益诉讼,以促进维权质效
相比于平台、行政机关,受害人作为个体,在举证和诉讼过程中相对比较困难,公益诉讼能有效弥合双方力量悬殊。而行政公益诉讼具有鲜明制度优势,表现为启动要件的确定性、双轨制的架构、司法震慑效果和解释裁量。在网络暴力治理中,大多是非国家机关的个人和组织造成不法侵害,而行政主体对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当行政机关监管不力、不作为时,应将其纳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监督和救济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