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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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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给未成年人文身,工作室担责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4月10日A08

日期: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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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法治时空·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马影 吴婷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以文身的方式彰显个性,但他们在追求潇洒与不羁的同时,忽视了文身可能会对他们学业、就业甚至日常生活带来一定影响。近日,徐州经开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4年8月,17岁的小勇与同学一起到文身工作室,经过与文身师张某的沟通,张某在小勇的右腿大面积文了一只猛虎。次月,小勇父亲发现文身后认为,文身师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已经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利,在咨询文身清洗机构后,了解到清洗文身需要耗时两年,且存在清洗不干净、留疤等风险。为维护自身权益,小勇父亲将文身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文身费1000元,赔偿3000元,并赔偿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共计4.4万元。

法庭上,文身师张某辩称,文身前已经问过小勇的年纪,对方称已经成年才进行文身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2年6月《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未成年人正值生长发育期,对任何可能改变其正常身体发育状态、影响其健康成长的行为均应受到合理规制,文身服务经营者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拒绝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小勇在文身时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在身体上大面积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就业等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小勇的父亲在发现小勇文身后虽表示反对与不认可,并立刻与文身工作室沟通,但其平时疏于管理和教育,也负有一定责任。文身师张某在未准确核实小勇年龄的情况下为其进行文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小勇的文身行为应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文身工作室应当进行一定的赔偿。经法庭调解,被告张某赔偿原告1.5万元。

法官说法:

文身具有不可逆性,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有限,易受一时冲动或误导影响,其行为可能对未来求学、就业、社交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就文身经营者而言,应当严格履行身份查验义务,难以判明年龄的消费者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如违规为未成年人文身,商家将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故意伤害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家长,应主动关注子女的身心状态,引导其理性认识文身的风险,避免因为家庭关爱缺失导致未成年人盲目追求“个性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