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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巧用“预惩戒”保障胜诉权益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4月08日A02

日期: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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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李梦瑶 记者 王晓红)近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通过发出预司法惩戒通知书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足额缴纳执行案款566万余元,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给予被执行人主动纠错的机会,充分彰显了执行力度和司法温度。

某工程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建设公司应支付某工程公司租赁费及违约金共计566万余元。建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徐州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因建设公司未按期履行,工程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铜山法院对建设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虽然银行账户余额较多,但多为专项资金账户无法冻结,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为四川的公司,而被执行人远在广东,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执行法官孔祥进经进一步分析发现,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为大型国有企业,虽然欠款较大,但全国涉及执行案件并不多,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如果直接对其采取失信限高措施,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硬性伤害。承办人决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失信宽限期,向某建设公司邮寄送达了预司法惩戒通知书,责令建设公司限期履行,逾期将对公司和公司负责人进行信用惩戒,并视情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

这份预司法惩戒通知书犹如一把利剑,悬在被执行人头顶,并迅速发挥了作用。慑于法律威严,建设公司终于不再逃避,在限期的最后一日主动支付了566万余元案款和执行费用,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