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购买手机 家长卖家共担责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4月01日A08
日期:04-01
本报讯(通讯员 盛心怡 徐丽佳)未成年人购买和使用手机可能带来多方面的潜在风险,除了视力下降,颈椎问题等常见的健康问题,未成年人自制力不够,容易沉迷游戏或社交媒体,将影响他们的学习和日常生活。
13周岁的乐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前往某手机店,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购买了一台价值6500元的手机,该手机店店员在销售过程中并未核实乐乐的身份信息就交付了手机。一周后,乐乐在家里使用手机时被父母发现,父母随即联系该手机店,以乐乐未成年为由,要求退货退款。该手机店辩称,手机已使用,非质量问题不予退货退款。后乐乐的父母与手机店协商无果,遂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拿到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释法明理。13周岁的乐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价值6500元的手机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应为无效,故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于手机已经开机使用,造成了手机价值的贬损,对于该部分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乐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力,使得乐乐可以支配大额现金单独购买手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手机店店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疏忽,在未核实乐乐身份信息察觉乐乐可能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出售手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乐乐父母退还手机,某手机店退还乐乐父母部分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