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规范不足应引起重视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3月27日A07
日期:03-27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下称《条例》)明确将“现制现售饮用水”列入规制。根据《条例》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笔者在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卫生安全隐患问题突出,而《条例》对相关概念未予明确或细化,相关部门在监管中仍面临难题,应引起重视。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投放广,卫生安全隐患突出。近年来,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逐步在居民住宅小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广为投放,并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要提供不同容量的取水服务,既避免了浪费,又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生活便利。然而,笔者在办案中也发现,部分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存在与污染源距离过近、接水区未密闭以及内部存在锈蚀等卫生安全隐患,且违规使用“弱碱”“健康”等具有明示或暗示功能标语;部分消费者还反映“设备接水区未封闭有被投放危险物质风险”“设备出水口被多用户混用造成病原体传播”“设备中经处理后的净化水在无用户接水时面临过期”等担忧,相关问题隐患如得不到妥善处置,也不利于该行业长远发展。
《条例》未明确相关概念,监管口径难以把握。《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应与污染源直线距离10米以上,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但未明确具体数值。笔者在办案中发现,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在居民住宅小区中投放位置距离污染源不足10米情况较为普遍,但商户辩解已保持安全距离;再者,《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以不完全列举方式将“垃圾堆放场所”“畜禽饲养场所”列为污染源,但住宅小区中较为常见的“旧衣物回收箱”是否属于污染源亦存在争议。实务中主管部门监管质效难以保障。
相关部门职责不明,未形成共治合力。《条例》明确将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赋予卫健部门,并规定了市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关于市监部门,《条例》除就营业执照办理涉及该部门职责外,未就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本质安全向其赋予监管职责。另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饮料主要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茶类饮料等7项,也并不包括现制现售饮用水。关于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条例》未列明该部门及相关职责。《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就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在给水排水方面作出规定,即投放点需靠近市政自来水供水管网,恰与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用水需求相同。笔者在办案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往往只关注垃圾收集点相关规定却忽视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现实中不乏设备投放在先、垃圾收集点设置在后的情况,加之设备经营商户对其经营环境变化未尽到动态管控,造成距离垃圾收集点过近现象高发。
为把好现制现售饮用水安全关,让人民群众喝上身边放心水,笔者认为,应全面抓好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源头防控、过程防控、结果防控,实现《条例》落地见效。进一步明确“安全距离”“污染源”等关键内涵,以统一监管口径增强源头防控;充分明确卫健、城管等部门及乡街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各自职责范围,以加强各方履职配合促进过程防控;探索将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并入食品安全范畴,以引入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多部门综合监管强化结果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