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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还款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3月26日A02

日期: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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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赵琛)夫妻携手搞经营,产生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主体难分辨,公司个人怎区分?近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法官精准认定事实,抽丝剥茧辨法理,解开债务认定的层层迷雾。

某建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陆某,二人为夫妻关系,多次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2020年11月,王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明确表示将偿还借款本金121万元及相应利息。因债务逾期未偿还,李某将王某、陆某以及公司诉至姜堰法院,主张三被告连带承担本金、利息等费用。被告辩称,借款并非用于个人消费,借条均是代表公司签订的,借款利息结算单也是以公司名义签的,资金实际用于工程项目,应当由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不应由夫妻二人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对借款的时间、金额、交付方式等具体信息进行审查,可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及被告的违约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王某与陆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公司,多次向李某借款用于公司工程资金周转。这些借款既有陆某所借,也有王某所借,且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本案借款应认定为王某与陆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根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解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陆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应与王某、陆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本金、利息及律师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