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未兑现 赠款起纠纷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3月25日A08
日期:03-25
2012年,老李与小陈的母亲开始同居生活。在此期间,老李陆续从银行取款共计20万元赠与小陈,用于购买房屋,并要求小陈为其养老送终。随后,小陈用这笔款项购置了一处房屋,并将老李安置在房屋的车库中生活。
2016年,老李与小陈的母亲分开生活。2021年,小陈将所购房屋出售,并为老李租赁了一处房屋供其居住。在此期间,小陈经常看望老李,并与其一起度过春节、中秋节等节日。然而,租赁期届满后,老李从该房屋中搬出并另行租赁房屋居住。小陈给付老李1000元用于支付房屋租金,此后双方发生矛盾,互不联系。老李遂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陈返还赠与的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若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在该案中,双方约定小陈在接受老李赠与的20万元后,应将该款项用于购买房产,并与老李共同居住生活,同时履行对老李的扶养义务。2021年,小陈出售房屋,改为以租赁房屋供老李居住的方式代为履行了扶养义务,但房屋租期届满后,小陈未继续为老李提供居所。双方因此产生矛盾,老李搬出后小陈也未再探望和照顾老李。小陈实际上未继续履行扶养义务,且双方之间也不再保持扶养关系,因此老李向小陈赠与财产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老李依法有权主张撤销赠与。考虑到小陈已实际履行了10年左右的相应扶养义务,法院酌情扣除5万元。故判决小陈返还老李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