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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店卖非专卖产品,欺诈还是违约?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3月25日A08

日期: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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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李晓梅

2023年7月,孙女士站在自家新房里,看着送上门的定制家具,越看心越凉——不知名的板材,陌生的生产厂家,缺失的LOGO标志,都指向一个令她震惊的事实:她花费近3万元在某专卖店定制的家具,竟和自己心仪的一线品牌毫无关联。

时间倒回四个月前,孙女士被某全屋定制的招牌吸引,进入店内。销售员热情迎客:“您可真有眼光!咱是一线品牌,老牌子了,你也知道,放心吧”。被专业话术打动的孙女士当场刷卡支付1.8万元。家具货到时,孙女士发现整套家具没有任何标志。面对质疑,商家轻描淡写:“这是按照你选的板材做的,咱们合同上也没写明必须某品牌啊。”孙女士这才发现,自己和对方签合同时没明确约定品牌,只是笼统地写着“全屋定制”“柜体:里昂橡木-1”“门板:暖白雾麻”。这下,还真说不清了!

“我是冲着某品牌去的,这不是挂羊头卖狗肉吗?”孙女士很生气,和专卖店反复交涉,得到的答复都是他们按照合同来的,板材也是孙女士自己选的,不同意退货。“这是欺诈!”孙女士一纸诉状将专卖店告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家具定制合同、退还家具款及赔偿三倍价款共计1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自己门头上突出使用某标志,并在向原告销售时,重点强调自己是品牌,虽有过分强化品牌的行为,因其确有品牌授权,故不足以认定欺诈,应认定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考虑到原告为维权付出较高成本,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违约金。遂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家具定制合同;被告家具店退还原告孙某某家具款并赔偿损失合计3万余元。

法官说法: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欺诈须具备主观故意与客观欺骗行为双重要素。该案被告虽在门头标识、销售话术中突出品牌要素,但因确实持有品牌授权资质,难以认定其具有虚构事实的故意。相较之下,其混淆产品来源的行为,实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产品标识真实性的规定,构成标的物瑕疵交付的根本违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解除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