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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法院探路“双破改革”持续发力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3月24日A02

日期: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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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上接1版)此案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小微企业破产立法建议》,突破破产法绝对顺位规则,通过保留股东权益平衡债务清偿与企业持续经营,实现小微企业快速挽救,为同类案件提供创新范例。

吴江区法院以“创新性突破+精细化运营”持续升级破产审判改革,其构建的现代化破产治理体系,为全国破产法治发展贡献了基层智慧样本。

司法破局助力“诚实而不幸者”重启人生

江苏作为全国首批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的省份,于2019年10月在苏州吴江法院、徐州新沂法院开展先行试点。2020年5月12日,吴江区法院顺利办结江苏首例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试点工作以来,吴江区法院在探索个人债务清理工作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并适时进行修订,让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可以“从头再来”,使诚信债务人摆脱困境重获创业机会,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2021年5月,因经营不善负债的钱某某向吴江区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其名下房产已被拍卖分配仍资不抵债,审查显示其月收入仅残疾补助1000元,无不良负债行为,符合清理条件。6月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调查确认钱某某2016年中风致偏瘫,于2017年被认定为肢体二级残疾,近五年无工作且仅维持必要生活医疗支出,无大额消费或不诚信记录。虽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管理人提交的《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及豁免财产清单,但法院依据《个债清理规定》于2021年10月裁定认可报告并准予保留豁免财产清单中列明的自由财产,并于同年11月终结清理程序。

钱某某2021年12月申请免责,管理人支持其请求。法院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符合特殊免责条件,2022年1月裁定免除全部未清偿债务。

该案系全省首例在类个人破产清算案中,基于债务人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之特殊情形裁定免除债务,保障债务人生存权的典型案例,在管理人发表同意免责的独立意见后,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的全部债务,充分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体现了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人文关怀与实质公平。

吴江区法院始终围绕“诚信”判断这一核心要素,对申请主体、受理条件、驳回申请等从严把关,将不诚信的债务人挡在程序之外。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共有13名债务人通过更生程序获得重生,1名债务人通过清算直接免责……

打造企业挽救与个人债务清理双轨品牌

建立企业重整与类个人破产工作中心,是司法服务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实践,对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营主体救治、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作为集破产保护服务前沿窗口、立审执破融合桥梁纽带、破产事务集约办理中心、衍生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一体的全流程综合性服务平台,靠前提供破产法律制度咨询、挽救方案建议等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困境企业破产申请前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辅导,帮助困境企业及早准确选择庭外和解、债务重组、破产清算、预重整、重整、和解等方式解决债务问题,给予“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债务人一个重新站起的机会。

中心依托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业务指导,在诉前、立案、审理、执前督促和执行保全各环节辅助相关业务部门对企业及关联自然人主体债务风险进行排查,深入推进“立转破”“诉转破”“执转破”工作,催化形成全院“学破产、懂破产、用破产”的破产审判工作大格局,切实解决破产程序启动迟、挽救率低的问题。

此外,依托特邀调解组织制度,中心将引入具备破产实务经验的民商事调解中心,对因破产案件而衍生出的纠纷,先期协调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争议,有效推进破产领域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为切实提升破产审判和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专业水平和影响力,进一步推进中心实质化运转,吴江区法院向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专家委员会首批专家委员和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特邀调解组织颁发聘书,针对破产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破产金融配套不完善等问题,分别与苏州资产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签署破产金融配套服务合作协议,持续优化办理破产外部环境,进一步健全破产审判金融配套机制建设。

吴江区法院与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签署《关于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规范个人债务清理信息登记、公开及相关活动,有力提升个人债务清理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