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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退费引纠纷 消费者获退三千余元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3月21日A08

日期: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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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热衷于健身房健身,许多人因此办理了健身卡,如果因为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健身了,办的健身卡可以退吗?近日,徐州经开区法院就审结一起关于健身房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王小姐是一名酷爱健身的“00”后,2023年在徐州经开区某健身房办理了两年赠送三十六个月的健身年卡,花费3680元,后王小姐出国留学,无法继续使用,要求健身房退还会员费。健身房认为王小姐已开卡消费使用7个月,需扣除已消费金额以及公司约定30%的违约金。双方协商无果,王小姐将健身房诉至徐州经开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案《会员入会协议》对解除合同事项进行了约定,消费者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触发了合同解除条款,健身房应当解除与消费者订立的《会员入会协议》。鉴于消费者已在被告健身房进行健身消费,根据约定,应当扣除相应的消费金额。消费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根据《会员入会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然而,针对该案中《会员入会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形,法院认为,应综合根据被告的实际损失、健身行业的特点、案涉合同剩余期限及合同合理预期利益等因素对违约金进行调减。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返还小王会员费3128元。

法官说法:

在经营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消费者单方提出解除预付卡服务合同并退还预付款项,是否应当支持?应当根据双方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性质综合考虑能否支持消费者提出单方解除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并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进行合理化计算。消费者在进行预付款消费时,应根据自身的工作、学习时间、地点的安排计划妥善选择消费形式及时限,以免自身原因导致损失。在进行预付款消费时,消费者应仔细阅读消费合同内容,充分了解合同约定后再行订立合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