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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星期狗”遇消费欺诈 法院判退一赔三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3月21日A08

日期: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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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如今,“宠物经济”持续走热,伴随着网购的日益发达,网购宠物也日渐增多。

一个个视频中看着活泼可爱的“毛孩子”,到手后却有着“卖家秀”和“买家秀”的巨大差异,甚至买回家才发现还患有基础疾病。遇到“货不对板”“星期狗”时该如何维权?能否主张“退一赔三”?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小李在浏览某网购平台时,看到发布卖狗信息的小米(中介)的主页,因一眼看中其发布图片中的一只柯基犬,遂与其取得联系,并就买狗的金额费用以及选中的柯基犬达成一致。

2023年10月24日,小李按照小米发送的地址来到某宠物店购买确认好的柯基犬,到现场发现实际犬只与此前约定的并不相符。小李就在宠物店当场挑选了另一只品相较好的柯基犬,在宠物店工作人员口头表示已打一针疫苗的情况下,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注明1000元为买狗费用,另加1000元为捆绑购买该店宠物食用品费用,共计2000元。

然而,就在小李带柯基犬回家的第二天,柯基犬就陆续出现拉稀、咳嗽、抽搐症状,一个月后医治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犬瘟热。小李就此和店家交涉,店家却拒绝承担责任。小李遂将店家诉至法院,主张店家刻意隐瞒宠物患病事实并出售“问题狗”的行为已经构成消费欺诈,基于此要求店家退款、赔偿损失并支付购买该宠物狗价款三倍的增加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宠物店作为活体动物经营者,对活体动物的健康状况、是否患有传染性疾病负有高度注意义务。该宠物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出售的宠物犬有检疫合格证明,且捆绑销售的狗粮也无生产许可证,存在欺诈行为。同时,合同中“活体已出售概不退款,活体已出售,出门生死自负”条款,明显免除宠物店的责任,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应为无效。

另外,法院受理多起经营场所为被告住所地的买卖合同案件,相关案件的原告均反映购得病猫、病狗,且案件所涉的买卖合同格式均一致,亦可证明该宠物店向消费者隐瞒宠物患病事实、捆绑销售宠物及宠物用品事实成立。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宠物店存在消费欺诈,另考虑宠物店捆绑销售的事实及行为的恶劣性,判决宠物店退还小李购物费用全部价款2000元,并赔偿三倍赔偿金,外加治疗费1500元,共计9500元。

法官说法:

每个动物都是一个生命体,宠物的买卖与一般标的物买卖有所不同。宠物店经营者应当做到合法合规、诚信经营,如果向消费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宠物,或未提供宠物的检疫合格证等,都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拿回货款,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应当注意,认准有营业执照、有资质、信誉好的正规宠物商店,详细核实卖家身份信息,查看是否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相关宠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选定宠物时,应全面了解宠物情况,可要求卖家提供详细的宠物信息,对于宠物的品种、年龄、健康状况、疫苗接种、血统证书等关键信息,与卖家充分交流并固定证据,尽量通过中立可靠的交易平台进行沟通和支付;在发现与约定标的物不符时,当即拍摄视频、照片并联系卖家,及时冷静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