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售新车被撞 贬值损失得赔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3月21日A06
日期:03-21
本报讯(记者 陈坚 通讯员 宗苏烨)“马法官,这面锦旗您一定要收下。”近日,当事人葛某来到海安法院开发区法庭,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 公正高效 尽职尽责 为企解忧”的锦旗送到马亚男法官手中,诚挚地表达了对开发区法庭为民办实事、解民忧的感谢之情。
2024年2月,张某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在葛某店门前场地倒车行驶时,所驾车后部与葛某公司摆放在停车位内的商品车前部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驾车倒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经葛某公司委托评估,商品车辆的维修费损失、贬值损失、公估费合计4万余元,由于各方对事故的赔偿事宜难以协商一致,公司将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马亚男深入调查案件事实,面对繁杂的证据材料,抽丝剥茧,在充分质证与认证基础上,裁判认为本案受损车辆系待售的全新车辆,该车作为商品使用而非作为交通工具使用,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毁损,即使经过修理车辆恢复了原状,其本身经济价值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降低,属商品价值降低的实际损失。因此,车业公司要求赔偿贬值损失于法有据。因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损失、贬值损失等,由被告保险公司全额予以赔偿。判决生效后,马亚男又多次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释明其中的法理,督促其履行给付义务,充分保障了原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