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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与情的交融中仰望星空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3月21日A03

日期: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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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法援·文苑       上一篇    下一篇

马春晖

于孩子,家是港湾,爱是退路。

这段时间,总有一个场景在脑海中挥之不去。作为民事法官,那是我第一次走进未成年人矫治学校进行巡回审判,开展法治宣讲。

早春的风,寒气尚未褪尽,随着未成年人矫治学校的铁门在我们面前缓缓打开,我看见一群身着统一校服的孩子一边用响亮而略带稚嫩的声音“一、二、三……”报数,一边朝着进行巡回审判的教室走去。

他们整齐而端正地在座位上坐着,目不转睛地旁听我开庭审理的案件。这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两个学生因为一支圆珠笔的归属问题产生冲突、导致受伤。我想通过这个案例来告诉这些正在接受矫治教育的孩子,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要明底线、守法纪,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工作之余,我通过了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考试,所以我给他们讲了一节《挫折应对与情绪调控》的课程。当我站在讲台前,看着这些孩子时,脑海中浮现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那些镌刻在十三四岁皮肤上的文身,何尝不是他们在破碎家庭中挣扎叛逆的伤痕?

讲课结束后,一个男孩告诉我,他到这里的时候13岁。他说父母很早分开,自己和奶奶生活,和父母在一起的时间屈指可数;从上学到现在,从未有人出席过学校的家长会,不知道该和谁分享和倾诉。他现在接受矫治教育,内心平静了许多,充实的校园生活,填补了曾经的空虚,心理老师的疏导,让自己有勇气直面莽撞和偏激,以后要稳稳当当地走好前方的每一步。

校长告诉我,这个男孩接受矫治教育半年了,父母在他3岁的时候离了婚。经过老师多次做工作,他的母亲最近来学校探望了他。这个在矫治学校度过14岁生日的男孩,因为缺少家庭的温暖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令人惋惜。

“那在这所学校接受矫治教育的孩子,有多少来自离异家庭?”我问道。

“目前在这里接受矫治教育的孩子绝大多数来自离异家庭,物质抚养义务尚未完全尽到,更不论尽心理抚养义务了。”

“绝大多数?”校长说的这四个字仿佛一柄重锤,狠狠砸向我的内心深处。这些孩子的父母,可曾知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的规定?

活动结束时,暮色渐浓,看着学校的铁门在身后缓缓闭合,我在心里期许和祝愿这些刻满叛逆符号的身影,能在法治、家庭、心理疏导的联合矫治下重新走进阳光。

这次的经历,也引起了我对家事审判的深思。现代司法体系如同精密的钟表,每个齿轮的转动都遵循既定的程序规则。而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抚养、探望权纠纷中,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是幼小的、温热生命的真实痛感。我们在离婚诉讼、抚养纠纷案件开庭前向父母送达《未成年关爱提示》,要求父母填写《未成年人抚养规划方案》,在辖区内聘请家事调查员就矛盾焦点、抚养状况等开展调查、出具家事调查报告,在涉抚养的离婚案件判决后附《法官寄语》,聘请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判后及时跟进回访……我们这样做,只是为了让处于围城“内战”中的父母明白,一纸判决绝不是推卸责任的通行证,“官司赢了,亲情不能碎”,不让失败的婚姻破坏亲子情感的联结,即便夫妻分离,也不能让孩子在围城“内战”的硝烟中迷失。也正是这一目标,促使着我们努力去成为有温度的家事裁判者,努力去成为修复亲情裂痕的匠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强调“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我想,这个“最”字里,跃动的应当是法律温度与人性光辉的交响。而那些处于围城“内战”中的孩子,能够在法律制度和司法人性化的呵护下,在法与情的交融中得以仰望星空,茁壮成长。

(作者单位:宿迁市宿豫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