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3月20日A02
日期:03-20
张丽娟:
本机关现对你在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杨柳巷50号顶部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限你(单位)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杨柳巷50号顶部面积为648平方米的违法建设的限期拆除决定。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常钟南街综限拆字〔2024〕02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30日,本决定书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本限期拆除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