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乘客“开门杀”,谁来担责?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3月11日A08
日期:03-11
网约车乘客“开门杀”导致他人受伤,责任谁来承担?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小鑫在网约车平台叫到一辆网约车(司机小方)前往目的地。抵达目的地后,网约车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小鑫下车开门时,车门与小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擦,导致小明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小方、乘客小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小明不承担事故责任。后小明就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向法院起诉司机小方、乘客小鑫及司机小方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小明而言,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系一个整体,驾驶人与乘客均系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应对机动车一方整体的责任进行赔偿,至于驾驶人与乘客之间的责任分配,系二者内部关系,不影响保险公司就机动车一方整体责任进行赔偿。结合事故认定书对各方的责任划分,判决原告小明因该案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保险之外的损失,由小方、小鑫按照责任分担比例各自承担50%。
(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司机和乘客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作为司机,必须要养成良好停车习惯,到达目的地后,切忌占用非机动车道违停,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提前提醒乘车人员下车前看清车辆前后左右来往行人、车辆情况。作为乘客,下车开门前注意观察后方来车,要确认安全后方可开门。一旦因为“开门杀”致人受伤,司机和乘客都必须承担保险之外的损失,若造成人员伤亡,还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不管是司机,还是乘客,在车辆行驶、停靠过程中都必须保持高度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免发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