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陈勇
妥善处理生产经营中的危险废物是每个企业应尽的责任,也是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重要体现。然而,有的企业却反其道而行之,为了一己私利,不惜以身试法,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监管,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给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带来严重威胁。近日,苏州姑苏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污染环境案件。
某能源公司有新、老两个厂区,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为公司生产负责人。2016年至2019年期间,两人在明知新、老厂区内地下油池贮存了大量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油、废油渣等危险废物的情况下,为逃避安全监管、避免处置危险废物的高额费用,使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封盖地下油池,将危险废物完全封闭掩藏于地下。
2020年11月,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开展调查,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公司两个厂区填埋的危险废物进行清挖转运。经统计,新、老厂区五个地下油池内共清运处置废油、废油渣430余吨,油水混合物40余吨。经鉴定,上述地下油池内存储物均为危险废物。
专家经论证,该能源公司的储油池均为混凝土结构,未采取防腐、防渗等相关措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储存不规范,储存的危险废物为酸性,对混凝土有腐蚀性影响,但影响速度慢。
案发后,能源公司缴纳全部应急处置费252万余元,齐某、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能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齐某、直接责任人员华某,将经营产生的废油、废油渣等危险废物完全封闭掩藏于厂区内地下水泥池,或遗弃于关闭停产的生产经营场地地下水泥池中,长期未加以规范处置,其情节已超越了违规储存的范围,实质上构成了将危险废物通过地下填埋的方式予以抛弃,且危险废物数量达一百吨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
同时,该案中虽然存在倾倒危废行为,但由于地下水泥池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一定的隔离效果,直到案发时尚未泄露至外环境,未发生环境污染的实际损害后果。因此,该案的倾倒行为处于污染环境风险的逐步积累、实际污染后果尚未发生阶段,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罪未遂,法院对被告单位、被告人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综合案件情况,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某能源公司判处罚金二十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一审宣判后,未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对于以储存为名长期不处置危险废物、但尚未发生泄露的行为,如何确认被告人的犯罪形态,一般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倾倒危险废物地点的特殊性及隐蔽程度、危险废物是否完全失控、隔绝措施的效果、行为人事后防范污染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等。
该案中,被告人将危险废物封存于自家厂区里数年之久,为防止他人发现,用水泥浇筑封闭,至案发前也并未清理处置,可以认定为故意倾倒危险废物。同时,考虑到倾倒地点在被告人经营管理的范围内,危险废物仍可溯源并未完全失控,且由于水泥池的封闭作用,实际污染后果尚未发生,存在防止污染后果实际发生的可能,应认定为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