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法院判决:二车主各承担50%责任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3月06日A02
日期:03-06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陶建)买新车是一件值得开心的事,很多车主都会通过燃烧斗香等方式祈求一路平安,但是由于斗香燃烧时间长、预防措施不到位等原因,也有可能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近日,兴化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由此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王某喜提了一辆新车,便在新车前烧起了斗香。夜里,兴化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某小区内的车辆发生火灾,车头、车门、后视镜全部烧毁,附近的电动车部分毁损。经过调查,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位于烧毁车辆车头的左侧底部,起火原因为汽车车头左侧插进斗香遗留部位引燃汽车。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烧毁车辆进行定损,定损金额近30万元。
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车辆损失理赔给车主李某。理赔后,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斗香燃烧者王某及该小区物业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理赔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露天燃烧斗香,未采取相应预防火灾的措施,被烧毁车辆的车主李某明知有斗香存在,仍不以为意,未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将车辆停放在相应车位,而是放任汽车停于火灾隐患区域,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导致车辆被引燃。王某燃烧斗香的危险行为和李某停放车辆的重大过失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者,发现王某在小区内燃烧斗香,且在明知燃烧斗香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和风险,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王某和李某各承担50%责任,并由物业公司在事故损失的2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