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午夜大盗”落法网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3月04日A08
日期: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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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细致审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鉴于毛某拒不认罪,承办检察官开展引导补充侦查工作,建议公安机关对黑衣人作案时所穿外套与毛某处发现的外套进行比对,对外套上是否留有毛某的生物痕迹进行取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根据外套左胸部一处明显的大口袋这一特征,认定与在毛某住处所发现外套为同款,并在外套上检出毛某DNA,进一步强化证据锁链。
2024年7月23日,毛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在强大的证据面前,毛某不得不承认盗窃事实,但在茅台酒数量上有辩称,对于所盗酒水的去向更是三缄其口。为了查清事实,承办检察官再次翻看在卷证据,失主顾女士证实,为了便于保存,茅台酒一直未拆箱。这一说法得到其家人的印证。结合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分析毛某将茅台酒箱搬上车时的步态,认定应为整箱。
经查,毛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2024年11月7日,兴化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部采纳公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