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典当纠纷审理难点之我见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3月04日A07
日期:03-04
黄河
近年来,典当行业在融资市场迅速发展,典当纠纷随之增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在审理中笔者发现,典当经营主要存在以下不规范及风险:
要求当户提供法律规定外的其他担保。在典当法律关系中,质押或抵押当物是典当合同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与借贷关系可设定其他担保方式存在明显区别。实践中,有的典当企业除要求当户提供当物外,还要求当户提供连带担保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要求担保人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司法抗辩权,若典当行申请执行则默认同意法院强制执行”等类似内容;有的典当企业要求当户承诺“绝当后当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当户其他全部财产优先偿还所欠全部债务”;有的典当企业试图利用第三人财产作为补充“当物”。
与当户同时签订不同法律关系的合同。典当企业与当户签订多份阴阳合同,从而达成变通突破法律禁止行为之目的。典当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但实践中6个月期限常常无法满足借款人要求,典当企业为达成出借款项又赚取高额利息之目的,与借款人签订《典当合同》用于抵押登记,并另行签订和实际履行《借款合同》,两份合同借款金额一致,借款利率标准与典当综合费率一致,合同落款时间相近,借款期限在《借款合同》中任意约定。又如典当企业与当户同时签订《典当合同》和《买卖合同》,以典当外在表现形式来实现交易当时法律禁止流通财产的真实目的。
通过各种费用表象掩盖高利放贷目的。典当综合费包含各种服务费和管理费,有的典当企业不硬性要求当户就当物实际转移交付或变更抵押登记(即信用放贷),并未真实产生当物的服务管理费;有的典当企业与职业放贷人存在资金密切往来,协助职业放贷人放贷;有的典当企业以典当行作为高息民间借贷的揽客平台,借用亲友名义(账户)向借款人出借、收回相应款项;有的典当企业存在预扣综合费的做法,设计出当款分期发放的操作模式,即要求当户实时支付每期综合费后,继续发放下期当款;有的典当企业要求当户高价购买其低价产品(如烟酒等)作为订立典当合同的前提,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或费用;有的典当企业利用典当合同约定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后主张畸高的律师费等费用。
为此,笔者特提出如下建议:
业务流程应严格按照典当办法等操作。《典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典当业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范围、当票、经营规则等相关内容,典当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创新或超越上述办法进行办理,尤其是担保方式上,不得利用质押和抵押当物之外的其他增信措施来保障债权实现,也不得利用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当物之外的财产来降低典当经营风险。典当行业既然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典当业务就应当严格在《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行,典当企业理应知晓相关违规违法经营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内容和签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典当企业在典当业务中充当着主导角色,其在与当户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时,应当主动出具当票、规范的合同文本,不得在典当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内容上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签订具体合同,应当真实反映双方的法律关系,若典当业务无法满足借款人需求,则主动签订借款合同等其他合同,不得借用典当之名来实现借贷之实,更不得变通以签订阴阳合同来规避法律法规。
典当费用应当与典当业务成本相一致。典当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综合评估当物的管理服务费,确定该笔业务的实际成本,在法律保护框架内,合理确定典当费用(综合费等),收费标准及明细清单提前对当户进行披露,确保当户在签订合同时认可该典当综合费率,减少后期不必要的争议。典当企业应当注意保存实际产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在起诉时方便举证,降低举证障碍。坚决杜绝各种变通“砍头息”或当金给付金额不足、实际不交付或登记当物(即高息信用借款)、以主张畸高律师费等手段变相收取高额费用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