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首发知识产权 涉农犯罪案件“禁止令”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3月04日A01
日期:03-04
本报讯(通讯员 孟可)2月28日上午,溧阳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假冒化肥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该案系溧阳首例在知识产权涉农犯罪案件中适用“禁止令”的刑事案件。
A公司系某化肥注册商标注册人。2023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甲为增加尿素产品销量,赚取利润,未经A公司授权,擅自将A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使用在自己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尿素包装上。之后与被告人王某乙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尿素出售,被告人王某甲非法经营数额为107310元,被告人王某乙销售金额为89250元。经鉴定,案涉有关产品系假冒案涉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A公司系案涉注册商标权利人,商标在有效注册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被告人王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因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从事化肥行业生产、销售活动,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化肥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