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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夹伤人到底谁负责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2月25日A08

日期: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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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11岁的小洋(化名)跟随家人到某医院就医,在乘厢式电梯中,小洋手臂张开依靠在电梯门处,电梯门打开时,手臂被电梯门扇卷进门扇缝隙夹伤。后消防部门利用液压扩张器将电梯门缝扩大,将小洋手臂取出。事后小洋家长将某医院诉至灌南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9056.27元。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日常管理维护应当符合《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而庭审查明,该门扇与立柱之间的间隙不符合规范。小洋11周岁,如果门扇的缝隙小于6mm,正常情况不会出现门扇开关门时,门扇缝隙夹伤手臂的情况,因此医院存在一定过错;小洋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对小洋乘梯过程中倚靠电梯门的危险行为未及时提醒、制止,存在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该医院与小洋监护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医院向小洋赔偿部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