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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刑事司法与公众舆论的平衡与互动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2月25日A07

日期: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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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刑事司法与公众舆论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一个两难命题,如何在保障司法独立和言论自由之间寻求平衡,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传统难题。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这一难题进一步陷入新的困局,需要寻找新的破解思路。

一、合理吸纳公众舆论

事实认定环节不能吸纳公众舆论。首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而公众舆论与客观案件事实之间缺乏客观的联系,显然不属于证据。其次,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能力的,也即符合法律为证据所设立资格标准的证据,公众舆论显然不存在资格问题,更无从对其设定资格标准。最后,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由法庭调查的证据,也即经由控辩双方出示、质证,并由法庭经过审查判断予以采信的证据。公众舆论本身不是证据,不能被提交给法庭,更不可能经过法庭的调查予以采信。

法律评价环节可以适当吸纳公众舆论,但不能吸纳被媒体误导的、反映案外诉求的、非理性、极端化的公众舆论,对体现落后法律观的公众舆论则要予以审慎对待和积极引导。法律评价是指针对“认定的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否存在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以及这些情节对量刑的具体影响。法律评价涉及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有较大的裁量空间,在这一裁量空间内,法官可以采取审慎态度对公众舆论予以考量,吸纳其中实质合理因素,以弥补由于遵循形式合理性可能造成的对公众朴素正义观的过分背离。

二、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完善媒体和舆论相关法律。公众舆论有时候容易受到媒体的误导,为规范新闻活动,同时保障新闻媒体从业者权益,新闻行业的秩序不仅需要新闻从业者的自律,也需要他律,应加快出台新闻法,完善相关法律。

加强网络环境建设。互联网时代,公众言论自由得到了更加充分展现,但网络空间只是相对自由的地方,在网络上违法犯罪仍应当受到相应惩罚。加强对网络媒体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网络运营商必须加强对平台信息的事先甄别和过滤,如果发现虚假、诱导性、来源不明的信息,管理层应当禁止,并在网上删除,对明知是虚假违法言论而允许在网站上传播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故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应以刑罚追究网络管理者的责任。

增强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应具备严谨和专业的法律知识,用词客观规范,不做有偏向性报道,不做非理性情绪化表达。应依法报道,任何司法案件报道都不应超出法律规定,报道的范围应是法律所允许的,新闻报道必须不触及国家机密、不能侵犯个人隐私、不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规定。网络媒体对待案件事实要公正合理地进行评论,不夸张、不造谣,从理性思维角度看待问题,而不能用感性思维制造失真舆论去误导群众。

三、强化说理说服公众舆论

加强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部署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2024年2月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是用于查询、检索类案的案例资源库,进一步提升案例的检索精度、认可程度、指导力度和应用广度,辅助司法审判、统一裁判尺度,防止“类案不同判”。完善案例库的完整性与便捷度,方便公众查询,通过高质量案例指导增加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及对法官的信任,并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

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案件不管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进行公开的判决。审判结束后,审判文书如果能够阐明事理、说明道理及法理,不仅能让当事人信服,也能通过裁判文书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性。虽然,实务中已经对审判文书说理部分进行提升,但在裁判文书网中仍有一部分案件裁定书、判决书说理不能让一般相对人理解,对诉讼各方诉请、辩护理由、事实等缺乏剖析,法律解释仅引用条文,缺乏对条文含义和案件适用性解释,没有体现法官对证据认定的自由心证过程,内容简单不透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