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变“涸泽”为“蓄水”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2月25日A06
日期:02-25
本报讯(通讯员 伍晓伟 鲜启华)近日,金湖县法院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对被执行企业财产采取灵活执行措施,既维护了申请企业胜诉权益,又破解了被执行企业偿债困境,取得双方共赢效果。
A公司与B公司系多年生意合作伙伴。近两年,A公司因资金回笼慢,周转压力大,累计拖欠B公司货款400余万元,被B公司诉至金湖法院。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A公司一时无力偿还欠款,摆在执行法官眼前的似乎只有处置厂房这一条路。但厂房是企业重要的生产资料,直接推进拍卖处置,对于A公司来说无异于涸泽而渔,势必将企业推向破产边缘。而经执行法官调查,A公司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并未停产怠工、中断生产经营。
申请企业的胜诉权益需要维护,但被执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也要考虑。为寻求解决案件的“最优解”,经反复论证,该院决定转换执行思路,变“涸泽而渔”为“蓄水养鱼”,在维护申请企业胜诉权益的同时,也给予被执行企业喘息时间。
随后,执行法官召集双方企业进行协调,A公司向B公司讲明当前经营困难及其还款计划;执行法官则向B公司释明对A公司采取财产处置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以及分期履行的可行性。在得到了B公司的理解和认可后,双方达成协议,A公司当场给付50万元,余款将在一年内分三期清偿,B公司允许A公司在查封期间继续使用厂房等资产,维持正常运营,加快债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