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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门“内开”改“外开”,成吗?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2月25日A04

日期: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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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时空·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刘祝羽

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入户门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原告戴某和被告沈某是相邻的603室和604室房主,他们两家的入户门呈90度夹角,开发商交付时,603室是外开门,604室是内开门。然而,戴某入住后却发现,604室的房主将原入户门拆除,改成了一扇尺寸更大且为外开式的入户门。

“内开”改“外开”后,只要房门打开,两家人共用的走廊就显得很拥挤,戴某觉得邻居擅改入户门的行为,导致其正常通行受阻,也增加了安全隐患。所以多次和邻居沟通要求整改,但沈某却始终拒绝整改,戴某将其诉至法院。

宿迁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本案中,被告沈某虽然对自身房屋享有所有权,但通道属于共有部分,是原房屋设计中保障业主出行、逃生的重要构筑,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不得占有、侵占通道,也不得私自改变入户门的开门方向。最终判决,被告沈某将房屋的外开式大门整改为内开式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