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宁检察风险提示函支招企业“打假维权”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2月24日A01
日期:02-24
本报通讯员 蒋丽娇
本报记者 郎建强
“办理案件为我们挽回了损失,法律风险提示函更帮我们堵上了制度漏洞。”近日,常州某知名企业的负责人接到天宁区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检察官电话回访时,连声道谢。
该企业握有全国著名品牌,生产的无缝钢管市场需求量大,备受经销商青睐。但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户难以拿到经销代理权,于是就有不法分子打起了制假售假的歪主意。
据查,谈某某个体经营钢管生意多年。2023年7月至12月,谈某某伙同刘某某以某商贸公司名义为掩护,低价进购其他不锈钢管企业生产的无标记、无名号的无缝钢管,采取涂改标志、重新喷码等方式,假冒常州某知名不锈钢管企业的注册商标,对外高价销售牟利,销售金额530万余元,获利69万余元。
谈某某等人销售的假冒商标钢管,生产设备、工艺与正品存在差距,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就发生了部分钢管破裂现象,存在安全隐患。2024年1月,天宁区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依法监督立案,积极引导侦查。在严把证据标准,结合犯罪的地位与作用、销售规模、获利金额、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后,于9月11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谈某某、刘某某以及常州某商贸公司提起公诉。
2024年10月29日,天宁区法院经开庭审理,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谈某某、刘某某、被告单位常州某商贸公司作出判决,判处谈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35万元至70万元不等罚金。
“知识产权是我们企业的灵魂,假无缝钢管侵蚀了我们的品牌,是检察机关严打侵权行为,有效遏制了制假售假势头,守住了我们企业的金字招牌。”该企业负责人在庭审现场感慨地说。
值得一提的是,天宁区检察院根据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害企业存在产品防伪措施、内部监督管理、员工忠诚度教育等不足,向企业送达法律风险提示函,并就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进行交流。
法律风险提示函指出,企业内部监督缺失,导致相关规章制度未能有效落实,对于市场上出现的售假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而且该案系公司前员工作为,也对公司员工培训教育敲响了“警钟”。
“感谢贵院提出的中肯有效的建议。”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对检察机关关心企业发展、协助保护知识产权的做法表示感谢,并承诺将充分对相关风险提示和改进建议进行研究,采取相应完善举措,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去年以来,天宁区检察院已对16名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告人提起公诉,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侵权企业退赃退赔215万余元。”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经济犯罪检察部门负责人王聚涛介绍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