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2月21日A02
日期:02-21
扬州市华铭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你单位“‘建筑垃圾分选’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扬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扬环02罚字〔2024〕29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捌拾肆元整(¥3384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于2024年7月19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25年1月20对你单位作出《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扬环02催告字〔2025〕1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扬环02催告字〔2025〕1号),你单位应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领取《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扬环02催告字〔2025〕1号),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申请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