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窃照眼镜 网店主被判刑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2月21日A08
日期:02-21
本报讯(通讯员 孟可)在数字时代,看似普通的眼镜都可能成为侵犯隐私的“偷窥之眼”。如今,一些不法分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致使窃听、窃照设备流入社会,成为偷拍盗摄乱象的重要推手。文明社会不容“偷窥之眼”,溧阳市人民法院坚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良好秩序,坚决惩处打击偷拍“黑色”产业链恶行。
被告人黄某原本是一位网店店主,因生意不景气,萌生了销售带有隐蔽微型针孔式摄像头的眼镜以牟取非法利益的念头。2024年6月,黄某对普通眼镜进行改造,改造后的“新眼镜”侧边有改装的微型摄像头,内置储存卡,轻触镜腿小黑点即可录制视频和照片,隐蔽性极高。他利用各大热门网络社交平台进行宣传,再通过快递将这些“特殊眼镜”销往全国各地。短短两个月间,黄某便销售了13部此类眼镜,获利8359.23元。经鉴定以上眼镜均属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销售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专用器材,行为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告人黄某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