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克力化了,谁的错?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2月21日A08
日期:02-21
盛某从事代购行业。2023年3月,他在某仓储类超市购买800多件松露造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共支付价款4.7万余元。盛某将这批巧克力存储在商铺一楼的仓库中,仓库未安装空调等降温设备,随后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案涉产品外文标签上注明“贮存在阴凉干燥处(最高温度20℃),食用前请置于室温1小时”,而中文标签注明的贮存条件为“请置于干燥阴凉处,避免阳光直晒,开封后请尽快食用完毕”。5月,因卖家反映巧克力存在质量问题,盛某开箱检查,发现巧克力有融化现象并呈颗粒状。
盛某认为巧克力质量存在问题,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因产品变质无法出售所造成的损失4.1万余元。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作为出卖人,超市应将巧克力贮存条件明确告知原告,以便其妥善保管。虽案涉产品外包装上用中文标签注明“置于干燥阴凉处”,但与该进口产品的原外文标签相比,缺少了关于“最高温度20℃”的标注,而温度是巧克力贮存的重要条件之一,更能直观表明巧克力的贮存要求,也更易引起产品购买者注意,故超市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是,盛某作为巧克力销售者,对巧克力的贮存条件应更加关注和了解,理应知晓巧克力作为易融化的特殊商品,随着环境气温的升高,应对其采取冷藏或其他方式妥善贮存。况且,该产品外包装上已用中文标注“置于干燥阴凉处”,考量当地气温条件,将巧克力贮存于一楼商铺仓库中且未安装降温设备,与食品外包装上注明的“置于干燥阴凉处”不符,故盛某对产品贮存未尽妥善注意义务,应对巧克力变质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法院酌情认定超市对盛某损失承担20%的责任,盛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依法判决超市应赔偿盛某损失8377元。
[法官说法]
在缔结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义务人不仅要履行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核心义务,还需遵守诚信原则,承担诸如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义务,例如,在销售特殊仪器时,应向购买者说明使用方法,防止可能的人身伤害。
超市作为巧克力出售方,应当根据食品特性明确将储存基本要求告知购买方。若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影响合同目的的完整实现,理应承担对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购买方也要妥善储存和保管所购产品。对于食品,尤其是生鲜产品,更应当仔细阅读提示说明,注意保存方式和期限。若因保存不当造成产品变质,应自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