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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处罚正确维持原判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2月14日A02

日期: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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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润萱)没有真凭实据诬陷他人犯罪,没想到却把自己送进了拘留所。近日,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高某的岳父李某与姚某系隔壁邻居,姚某曾与高某产生过矛盾。事发当天,姚某从其他村民口中得知李某去世的消息后,在没有了解死因、没有依据的情况下,立即拨打110报警称李某系“离奇死亡”,与其上门女婿高某“有密切的关系”,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心虚的姚某还将报警所使用的手机卡扔进了附近的河里。

当地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至李某家中处警,当时李某亲友已为其换上寿衣,准备举办葬礼,众多亲友邻居均在现场。次日,该地公安局物证鉴定部门出具《尸表检验记录》,认为李某死亡原因为猝死,排除他杀可能性。

后高某报警,公安局将该案作为治安行政案件予以立案受理。经办案民警电话联系,姚某主动到公安局接受调查,陈述了其出于给高某找点麻烦意图使高某受到刑事追究而报警的事实。

经走访调查,姚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的违法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属情节严重。因姚某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姚某处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姚某对该处罚不服,遂向润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事发后姚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公安局综合该案的起因经过、违法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决定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符合法律规定。姚某不服,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