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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用工模式下欠薪刑事责任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2月13日A07

日期: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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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衍生出如网约配送、网络直播、线上家教等多元灵活用工模式。然而,这些新业态中的欠薪乱象愈发突出,给传统法律规制带来挑战,尤其在刑事责任认定上争议不断。一旦涉刑,究竟应如何准确界定罪名,成为法学界与实务界争议焦点,其结果直接关联劳动者权益保障及新业态健康走向。

主流观点认为,新业态用工模式下恶意欠薪应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网约配送平台为例,若平台通过算法调整大幅削减配送单价,恶意扣押骑手押金、保证金,在骑手完成大量订单后,以不实借口拖延支付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仍拒不支付,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新业态恶意欠薪行为应构成诈骗罪。例如部分网络直播公会,招募主播时夸大平台扶持力度、虚假承诺高额分成与流量扶持,诱骗主播签订独家协议。主播创收后公会却私自截留主播礼物打赏、广告分成,编造各种财务理由拒不支付报酬,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特征。

第三种观点聚焦于企业内部新业态项目管理环节,认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提出若企业设立新兴业务板块,项目负责人利用职权之便,挪用专项用于新业态员工工资的资金,投入其他非薪资关联业务,致使新业态员工工资逾期数月未发,应构成该罪。

另有看法提出,特定情形下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部分违规开展特殊用工业务的中介组织,未获合法许可擅自组织居家兼职手工项目,收取劳动者押金、材料费后,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不支付工资,且持续大规模招揽人员,扰乱市场用工及薪酬秩序,应构成该罪。

笔者认为,若新业态企业或平台正常运营,资金链条未断裂,纯粹出于成本压缩、逐利最大化考量,采用隐匿账户资金、篡改薪酬数据、消极应对行政责令等手段拖欠员工薪酬,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理。司法实践中,综合考量欠薪时长、涉及金额、劳动者人数及生活困境程度等因素量刑,督促企业及时纠偏,促使其建立公平薪酬机制,既保障劳动者生计,又为新业态持续创新预留空间。当用工主体从招募伊始便心怀诈骗故意,虚构诱人用工条件,骗取劳动者信任投入劳动,事后毫无兑现薪酬可能,如新兴线上兼职骗局,打着高薪旗号收取入职费后失联,致使劳动者血本无归,构成诈骗罪恰当。刑事打击重点在于惩治欺诈本质,追回损失之余,警示新业态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筑牢求职者防范意识防线。倘若企业内部人员违规挪用新业态员工工资专款,尤其在企业整体财务状况允许支付薪资前提下,因个人挪用致员工生活无着,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对于无资质中介违规组织用工,非法吸储劳动者资金、恶意欠薪,扰乱区域用工秩序,且屡禁不止、规模扩张的恶劣行径,像某些手工活中介在乡镇大肆招揽留守人员,骗取押金、拖欠工资致群体维权,以非法经营罪打击恰如其分。借刑罚促使企业完善财务内控,加强新业态项目资金监管,保障员工薪酬安全,从微观层面为根治新业态欠薪难题提供法治支撑,推动新业态在法治轨道稳健前行,实现劳有所得正义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