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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路径分析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2月11日A07

日期: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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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丁明芬

实践中,三段论式定罪逻辑都已视为一种“黄金法则”,但该“黄金法则”并非解决所有案件的“万金油”,甚至有时刑法解释常常也是“杯水车薪”,这时需要量刑自由裁量权来补足,法官不得不担当起运用量刑自由裁量权来克服定罪量刑“间歇性失灵”的重任,攀爬过量刑不当的“藩篱”。但是在刑罚量刑过程中,如果过分依靠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单向“摆渡”从“黄金法则”直接“划抵”量刑合理的理想“彼岸”,势必会出现罪刑擅断、刑罚裁量不公等暴虐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均衡量刑自由裁量权与量刑规范化之间的关系。

重视刑罚量刑情节。第一,制作量刑表格。法院应该制定专门的“量刑表格”,法官在填写量刑表格时,应当将酌定量刑情节和法定量刑情节放入量刑表格中,使得庭审后的量刑评议工作有所参照,在裁判文书中可以通过附表的形式对量刑情节的法官心证历程进行分析和量刑情节进行认定。第二,完善法定量刑情节。对于在《量刑指导意见》中尚未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例如犯罪预备、聋哑人、正当防卫、胁从犯等,各地法院可以通过广泛深入的调研及课题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本地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在参照量刑指导意见关于量刑情节设置的基础上对本地量刑细则的规定进行完善,使其能够更加适用于本地法院的审判工作。第三,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尽可能地要求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考虑酌定量刑情节,使得对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的酌定量刑情节作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必须要考虑的一部分。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必须列明酌定量刑情节的种类和量刑幅度,并通过附表的形式予以展示。

健全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在司法实务中,调查报告制度的不断健全是一种必然趋势,要想真正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效用,必须通过立法予以支撑并明确调查报告内容,调查报告中需要明确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罪犯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险性,包括其个人的成长情况、生长环境、性格特征等方面的内容;二是影响酌定量刑情节的内容,对酌定量刑情节如将相邻、亲友间发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羁押期间的表现等酌定量刑的情节进行调查。

不断优化检察量刑建议。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应当贯穿在整个审判阶段,不仅在庭审前可以提出初步的量刑建议,也可以在庭审中针对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提出新的量刑情节将庭审前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修正。检察院应当选择量刑建议的基准类型,通过量刑建议的提出可以迫使法官在量刑裁量中排除随意性而力求于实际,排除法官个人过于主观的因素,提醒法官在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审慎,进而实现量刑公正。

完善定罪量刑辩护制度。为了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平衡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中的对抗力量,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在庭审中,辩护人应当转变“重定罪辩护,轻量刑辩护”的传统观念,应当将辩护的目光投向被告人实质权益的保护。辩护人要积极收集量刑事实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展开有针对性的量刑辩护,提出明确的量刑意见,从而真正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法院在听取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后,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分析说理。

听取被害人量刑意见。在司法实务中,被害人量刑意见的启动方式和参与方式可以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被害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参与量刑程序的书面申请。法院应当允许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并做好相关的工作。第二种方式是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及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案件,法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被害人享有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对于拒绝参加的被害人,法院应当予以准许。法院在听取被害人的量刑意见后,法院的判决书中应当以书面方式写明其是否采纳被害人的意见及采纳与否的理由,使得被害人及社会公众能够得到满意的答复。

定罪量刑逻辑公开化。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刑事案件的量刑都应当遵循“列举量刑情节、依据、功能、影响幅度、量刑结论”这样一种表述逻辑。其一,法官要在裁判文书中列举所有涉及到的量刑情节。其二,法官要对量刑规范依据进行充分释明,要求穷尽一切规范性依据。其三,法官结合规范依据对量刑情节之功能予以综合分析权衡。其四,法官根据规范依据、刑事政策以及审判经验就量刑情节对刑罚的影响幅度予以明示。最后,法官得出案件的最终量刑结论。通过上述逻辑将刑事法官的量刑心证公开化,最大程度地将司法公正的实现推向新深度。